观点 | 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的区分标准

刘彬律师 2,095阅读5分3秒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

上海金茂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孙开华、骆国生定作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048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石材供应合同》的性质系承揽合同还是买卖合同问题。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买卖合同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给付价款的合同。而承揽合同是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利用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由此可见,买卖合同和承揽合同在合同目的和履行方式上均有差异。具体到本案中,金茂公司签订合同之目的是获取一定数量和规格的石材,而该规格和数量的石材在签订合同时尚不存在,需由孙开华为业主的奎屯屯业石材厂按金茂公司的要求利用设备、技术和劳力进行制作,而后将制作好的石材交付金茂公司。通过上述合同目的和履行方式可以看出,《石材供应合同》符合承揽合同的一般特征,故一、二审认定该合同的性质为承揽合同并无不当。

——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塑光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泰兴市塑光汽车内饰件厂承揽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申字第2171号民事裁定书]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1999年8月26日《工矿产品购销合同》和2003年1月20日《工业品买卖合同》的性质问题。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1999年8月26日及 2003 年1月20日合同对于设备的型号、数量、技术标准及质量作了明确约定;且1999年8月26日合同相对应的《多层共挤吹塑中空成型机协议》明确约定多层油箱设备属秦川公司研制,塑光公司研制多层油箱模具,秦川公司进行技术指导,确保六层油箱模具与设备配套生产。因此,秦川公司根据上述约定的标准和要求制造的产品具有特定性,两份合同是以秦川公司提供特定劳务为内容的承揽合同,其合同名称、约定的付款方式和交付方式虽然无异于一般的买卖合同,但并不足以影响合同的性质,塑光公司关于1999年8月26日及2003年1月20日合同性质应为买卖合同的再审申请主张不能成立。

——中国裁判文书网

链接: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著述

从理论上看买卖合同与承揽合同存在着以下区别:

1.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并不是承揽人的主要义务,而是承揽人完成工作成果后的一种附随义务;在买卖合同中转移标的物有所有权是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2.承揽合同中的标的物只能是承揽人严格按照定作人的要求而完成的工作成果;而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双方约定的出卖人应交付的物。

3.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情况下对承揽人工作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而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只有权请求出卖人按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其无权过问对方的生产经营或标的物的取得情况。

4.承揽合同的承揽标的具有特定性,若其为物,只能为特定物;而买卖合同标的物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

5.承揽合同在工作成果完成前,只能由承揽人自己承担定作物意外灭失的风险;而在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可以约定自合同成立时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即由买受人负担。即使在理论和实践中对于二者的区别都有相对明确的说明,但是在实际审判中仍然会对二者产生混淆,以致难以准确区分。

——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一般买卖合同纠纷课题调研组:《一般买卖合同纠纷访案比高的成因及对策分析》,载苏泽林、景汉朝主编,最高人民法院立案一庭、立案二庭编:《立案工作指导》总第3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134~135页。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新编版)·商事卷III》 第1762页 观点编号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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