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刘彬律师 1,660阅读13分24秒
发文机关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 2018.11.27
生效日期 2018.11.27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浙高法〔2018〕203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高法(2018)203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宁波海事法院,本院各部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已经省高院审判委员会第2749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8年11月27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完善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的指导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浙江省司法厅关于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若干意见》等规定要求,构建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长效机制,依法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司法权威,结合当前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大信息采集力度、强化风险提示,有效防范虚假诉讼

1.人民法院应在立案大厅或人民法庭立案窗口设立禁止虚假诉讼的告示,以文字、图片、视频等各种形式告知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行为的法律后果及责任,以直观、生动、有力的方式向当事人推送虚假诉讼典型案例,引导当事人诚信诉讼。

  1. 人民法院应在向当事人送达的民事诉讼须知中列明进行虚假诉讼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充分利用12368短信平台、移动微法院等,主动告知当事人进行虚假诉讼行为需承担的法律责任。

  1. 在立案阶段,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核查确认当事人的身份信息,重点做好以下信息的采集工作:

(1)当事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户籍地;
(2)当事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组织机构代码;
(3)送达地址(包括电子送达地址);
(4)其他有关信息。
立案审查时,应通过审判信息系统关联检索被告、被执行人有无涉诉涉执情况,发现被告或被执行人有大量未结案件的,应当警惕虚假诉讼的风险。

  1. 承办法官应当增强关联案件检索意识,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应主动进行关联案件检索,将检索情况以备忘录等形式制作工作记录,或在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中予以反映。

人民法院审判管理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法院审判信息系统功能,通过审判信息系统向立案、审判人员自动提示其他法院、其他法官正在审理、执行或已经审结、执结的关联案件。

二、加强对事实证据的审查力度,有效识别虚假诉讼

  1. 全省各级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重点关注民间借贷、离婚、追索劳动报酬、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虚假诉讼多发领域的案件。从各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等方面依法全面、客观地审核双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并可通过传唤当事人本人到庭、提交原始证据、依职权调查取证等形式加大审查力度。

(1)强化民间借贷案件的审查力度。法官应对形式上有瑕疵的“欠条” “收条”,充分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款金额大小、当事人之间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借款经过等情况综合判断。
(2)强化离婚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为被告的财产纠纷的审查力度。法官应当尽到审慎审查的义务,既要对债务的主要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又要对债务形成的资金来源、支付渠道、用途等相关证据进行严格审查;既要审查证据的形式是否合法、真实,也要对证据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
(3)强化追索劳动报酬案件的审查力度。法官除对劳动协议进行形式审查之外,还应结合下列证据进行实质审查: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工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4)强化司法确认案件的审查力度。对双方主动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等调解协议并申请人民法院出具调解书的,法官应当结合案件基础事实,注重审查调解协议是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要注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的真实性,审查相关情况时,应当通知双方当事人共同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对于标的额较大的调解协议的确认,除向双方当事人审查相关情况外,必要时可以向调解组织核实有关情况。
(5)强化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外人申请再审、破产等案件的审查力度。在此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应按照有关规定加大调查取证力度,有效识别捏造的债权或者对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优先权、担保物权,发现已经生效的裁判涉及虚假诉讼的,承担审判监督职能的部门要及时予以纠正,并可通过确认权利等方式保护案外人诉权和实体权利;原案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进行虚假诉讼的,依法追究责任。同时,要注意防范有关人员利用上述法律制度,通过制造虚假诉讼,损害生效裁判中合法权利人的利益。

  1. 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谨慎审查:

(1)原告起诉的事实、理由不合常理,证据存在伪造可能的;
(2)原告诉请司法保护的标的额与其自身经济状况严重不符的;
(3)当事人之间属于亲属、朋友等亲近关系或者关联企业等共同利益关系的;
(4)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案件事实陈述不清的;
(5)原、被告配合默契,不存在实质性诉辩对抗的;
(6)调解协议的达成异常容易的;
(7)诉讼中有其他异常表现的。

三、完善内部审查和移送衔接工作机制,形成打击虚假诉讼合力

  1. 承办法官或合议庭成员发现案件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向庭长汇报,庭长应当及时组织人员研讨,认为涉嫌虚假诉讼的,应当提请专业法官会议讨论,必要时报主管院长后提请审判委员会讨论。
  2. 人民法院决定移送公安机关的虚假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应当在3日内将可以证明存在虚假诉讼的诉讼事实等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机关。
  3. 对于移送公安机关的案件线索,承办法官应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跟踪案件查办进展情况,配合提供案件侦查需要的材料。公安机关对涉嫌犯罪的虚假诉讼案件线索未在规定的30日内作出立案、不立案决定的或者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人民法院应当建议检察机关提出检察监督意见。
  4. 对于实施虚假诉讼但尚未构成犯罪的当事人,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将其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积极做好与现有相关信息平台和社会信用体系的对接工作,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罚款等惩戒措施。
  5. 全省各级法院应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联系协作,增进对虚假诉讼罪等适用标准的共识,严厉打击虚假诉讼犯罪行为。发现律师、法律工作者、鉴定人员、公证人员等违规参与诉讼的,应当依法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理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审判监督管理,在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中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

  1. 进一步完善院庭长的审判监督管理职责,充分发挥院庭长审判经验丰富的优势,督促审判人员认真履行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职责,对有虚假诉讼嫌疑的案件及时提醒审判人员做好应对、查处工作。

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专业法官会议等在审查虚假诉讼中的职能作用,有效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

  1. 合理设定办案考核标准,全面科学评价法官办案质量和效果,将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工作成绩与法官审判业绩考核相结合,与法官员额退出、惩戒、激励等机制相衔接。
  2. 法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导致未识别虚假诉讼的,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3. 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虚假诉讼的,从严处理;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新闻宣传,积极营造防范和打击虚假诉讼的良好氛围

  1. 全省各级法院每年应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至少集中开展一次法律宣传活动,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
  2. 全省各级法院应通过向社会公开发布虚假诉讼典型案例,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向当事人自动推送虚假诉讼典型案例等形式,有效震慑虚假诉讼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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