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宁波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刘彬律师 3,250阅读12分39秒
发文机关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7-10-15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发文字号 甬建发[2017]157号
生效日期 2017-11-01

 
各区县(市)、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安质总站(建管处):
《宁波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经委主任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7年10月15日

宁波市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管理,提高住宅品质性能,加快推进建筑工业化,发展绿色建筑,保障购房者权益,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住宅全装修工作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6〕141号)》及工程验收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全装修住宅是指在住宅交付使用前,户内所有功能空间和公共部位的固定面全部铺装或粉刷完毕,给排水、燃气、通风与空调、照明供电以及智能化等系统基本安装到位,厨房、卫生间等基本设施配置完备,满足基本使用功能,可直接入住的住宅。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全装修住宅工程的质量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基本规定

第四条
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对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负总责。
设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和合同进行全装修设计、施工,对工程质量承担主体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施工图设计文件和合同,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实施全装修监理,对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五条
住宅全装修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承担,全装修住宅工程主体设计和装修设计原则上应同步,确保主体、装修、安装等工程施工过程有效衔接,鼓励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装配式装修等新技术、新工艺。
第六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及工程监理制度,建设单位不得将装修工程进行肢解发包。
第七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全装修住宅工程施工许可证及质量监督登记手续时,应包括全装修部分内容,且应在全装修住宅预售前提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的全装修设计文件,全装修工程与主体结构工程不是同一单位设计的,全装修设计文件应经主体结构设计单位确认。
第八条
全装修工程所用材料、构配件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的规定,并有相应的质量保证资料。
建设单位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所用主要装修材料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施工质量标准等内容;提供室内设施设备的,应当明确提供的设施设备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等级和安装标准等内容。
鼓励采用人造、环保,且性状稳定的建筑材料,减少对天然、质量离散性大,且资源消耗率大的建筑材料的使用,推动环境保护和降低能耗工作。
第九条
住宅全装修工程施工前,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和设计文件要求制定中间交接验收方案,并编制全装修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批准同意。
中间交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各方责任主体按照交接验收方案和有关规定进行验收,并形成相关书面验收记录。
第十条
住宅全装修工程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全装修过程中各项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并应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做好成品保护。
第十一条
鼓励建设单位开展住宅全装修质量保险,实行物业前期介入管理等制度,创新工程质量监管和追偿机制。

第三章 样板引路

第十二条
全装修住宅预售前,应制作交付实体样板房;住宅全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在现场制作施工样板房。
交付样板房是指按设计文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工艺装修完成的样板间(套),对所有的销售户型包括其所对应单元的公共部位(零星的非标准户型可除外),应分别制作不少于一套交付样板间(套)。
施工样板房是指按设计文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规定的材料、构配件以及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工艺,对全装修工程中各分项工程进行关键部位、重点工序现场实体分层解构构造,展现主要施工工艺、工序的样板间(套),施工样板间(套)的数量应以展现该工程全装修各分项工程中的主要施工工艺为原则进行控制。
第十三条
施工和交付样板房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施工、监理、设计、设备供货(安装)等单位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设计文件、施工方案及相关验收规范、标准等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开始全装修施工。
第十四条
全装修施工应与施工样板房、交付样板房采取相同的工艺、工法、材料及构配件,且其质量标准不得低于样板房的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
施工、交付样板房作为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验收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全装修相关约定的执行标准,须真实反映住宅全装修内容和装修质量,交付样板房中添设的合同之外的装修内容和家具、设备应在现场明确标识。交付样板房应保留自全装修住宅集中交付业主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建设单位在与购房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应组织购房人确认交付样板房的全装修内容和观感质量。

第四章 验收及交付

第十六条
住宅全装修工程应在竣工验收前进行分户检验。分户检验时,应以每套住宅或每单元住宅的公共部位(走廊、楼梯间及电梯间等)作为一个检查单元,以分部工程中涉及观感质
量、使用功能、安全性能、几何尺寸等内容为检查重点。
第十七条
引入准业主监督机制。实行商品房预售制度的全装修住宅项目,建设单位宜通过设立工地开放日、邀请购房者参与分户检验或由购房者代表成立监督小组等形式,允许购房者参与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监督,具体操作方式由建设单位自行确定。
第十八条
全装修住宅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把分户检验结果、主要装修材料(构配件、部品、设备等)的明细表及使用说明书、电气(智能化)网络管线和给排水管道等工程的竣工图作为《住宅使用说明书》的内容之一交给住户。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向商品房买受人明确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保修方式、保修标准,并应对易造成质量和品质认定纠纷的建筑材料、部品的质量标准进行约定。建设单位应成立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专门机构,在保修期限内承担保修义务。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住宅全装修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健全监管制度,加大日常巡查和监督力度,并应对施工样板房、交付样板房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分户检验中弄虚作假、降低标准,将检验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处理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可采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检验、现场监督等方式对分户检验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未按要求制作交付样板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预售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全装修住宅工程质量投诉受理和处理制度,对确属设备本身质量等问题引发的投诉,应加强与质量技术监督、公安消防、工商等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联动,协同处理。
第二十四条
因建设单位不履行或不认真履行质量保修责任,造成群体性上访的,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予以通报批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可责令建设单位暂停其存量房销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住宅全装修工程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规定。
各区县(市)可结合本地区实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不适用于住宅非全装修交付、建设单位与业主另行签订合同进行全装修的住宅项目。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7年11月1日起执行。本规定由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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