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实务
范丹丹:最高院:以物抵债协议并不以协议约定的物权转移登记为生效要件最高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案涉四方协议及商品房合同虽成立但并未生效的理由是:四方协议本质上是以物抵债协议,是实践性合同,因案涉协议约定的房屋物权未完成转移登记,清偿行为尚未完成,因此,四方协议未生效,而商品房合同系四方协议的从合同,四方协议未生效,商品房合同亦未能生效。本院认为,本案四方协议涉及多方当事人间多个债权债务关系… 丨待整理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范围 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一审行政案件管辖的公告 丨待整理
(2016年)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 – 法律查询 丨待整理
「法治督察」第131期:镇海区打造“一支队伍管危运”模式“全链条”推进危化品执法监管机制创新 丨待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