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五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物权的保护】

刘彬律师 3,043阅读1分13秒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三十七条   造成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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