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刘彬律师 1,067阅读1分14秒

第一百八十三条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其他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来电咨询本站宁波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帮助。

宁波律师(13605747856),经验丰富,口碑好,收费合理,让你的权益得到充分维护。多年办案经验,全面为你解决相关法律问题。第一时间进入案件办理程序,在案件处理或诉讼过程中掌握主动地位。做到认真严格对待,穷尽一切法律途径,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宁波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weinxin
13605747856
我的微信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广告也精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