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各区县看守所会见免费咨询 申诉控告 无罪罪轻辩护

刘彬律师 674阅读2分17秒

 

刑事辩护服务业务范围:

一、侦查阶段

1、接受犯罪嫌疑人(或亲属)的委托,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2、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

3、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情况;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告知其享有的权利;

5、代理犯罪嫌疑人申诉、控告,为在押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二、审查起诉阶段

1、接受犯罪嫌疑人(或亲属)的委托,担任犯罪嫌疑人的辩护人;

2、查阅、摘抄、复制涉案诉讼文书及技术鉴定性材料;

3、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

4、调查、收集与涉案有关的证据材料;

5、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法律意见。

 

三、一审阶段

1、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

2、会见在押(或未被关押)的被告人;

3、根据辩护需要对有关的情况进行调查、访问或收集证据;

4、研究归纳辩护意见;

5、参加法庭的全部审理活动,发表辩护意见。

 

四、二审阶段

1、会见被告人,听取被告人对一审判决的意见;

2、研究制作上诉状;

3、查阅、摘抄、复制有关案件材料;

4、需要收集证据材料的,依照法律程序调查访问;

5、参加二审法庭审判活动,发表辩护意见。

 

五、为公诉案件的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提供诉讼代理服务

1、代理受害人向司法机关提出控告,要求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或代理受害人申请复议;

2、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代理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3、代理受害人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

4、受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的,代理申诉;

5、受害人对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不服的,代理受害人请求检察院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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