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律师可以做什么?

刘彬律师 1,465阅读10分55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从2007年6月1日起开始施行,距今才十一年,与之相对应的破产业务也属新兴业务、小众业务,破产律师在众人眼里更是来无影去无踪的神秘存在。2015年起,得益于中央层面推动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与僵尸企业处置政策,破产制度受到重视,一系列自上而下的改革措施陆续推出,最高院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加强破产立案制度化建设,破产案件启动难问题有了新突破;加快了破产审判组织专业化建设,全国法院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从2015年初仅5家的基础上增至100多家;破产案件数量呈逐年上升趋势,2015年全国破产案件数量为3683件,2017年全国破产案件增至9542件。破产法越来越多地被提及,破产律师也逐渐走进了大众视野。

一、 破产律师是做什么的?

律师在破产业务中的角色,主要可以分为破产管理人和法律顾问两类,其中破产管理人,指的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破产案件后,需要同时指定破产企业的管理人,律所或律师个人可以接受法院的指定,成为破产企业的管理人;法律顾问指的是担任债权人、破产企业、股东、重组方甚至是管理人的法律顾问,为其参与破产程序提供法律服务。

(一)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管理人主要的职责包括: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接受债权人的债权申报,审查债权;

4.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5.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6.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7.提议召开并筹备债权人会议;

8.聘请审计和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进行审计和评估;

9.在清算程序中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变价,制作财产分配方案。

10.其他职责。

简言之,在企业进入破产后,管理人取代了企业的实际控制人和股东会等权利机关,成为了破产企业的实际控制人,破产企业各方面的事务都需破产管理人处理,最重要的即是查清破产企业有多少资产有多少负债,并据此制作重整计划草案或清偿方案,对全体债权人进行公平、有序地清偿。

(二) 法律顾问的职责

如果是担任债权人的法律顾问,则主要职责是:

1.代理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重整或者清算;

2.代理债权人进行债权申报;

3.代理债权人与管理人及法院进行沟通;

4.代理债权人参与相关诉讼或仲裁;

5.代理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

6.为债权人提供相关法律咨询等等。

如果是担任债务人的法律顾问,则主要职责是:

1.债务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前提是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需要债务人提供相关证据,因此债务人律师可以代理债务人申请破产重整、和解或清算,并且代理债务人参加破产重整、和解或清算程序。

2.在债务人自行管理模式下,由债务人起草重整计划草案,此时一般是由债务人法律顾问协助起草。

3.作为债务人的法律顾问,协助管理人推进破产程序。

如果是担任重组方的法律顾问,则主要职责是:

1. 对破产企业进行尽职调查,为重组方是否投资破产企业提供参考;

2. 代理重组方与破产管理人、法院、政等主体进行沟通。

总体而言,破产律师的工作非常综合、繁杂和琐碎,既有出庭、审查债权这种法律事务,又有大量的与债权人、债务人、重组方、法院、政府等主体的沟通工作,还有处理破产企业日常经营事务例如审批破产企业的用章和付款等大量非法律事务。

二、 开展破产业务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但并非任何一家律师事务所都可以接受法院的指定担任破产案件的管理人,能够接受法院指定担任破产管理人的律师事务所必须被编入当地法院或者其他地方法院的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通常情况下,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由省高级人民法院或市中级人民法院编制,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在其所属中级法院编制的名册中指定产生管理人,对于重大、疑难的案件,经批准也可以跨辖区(跨市、跨省)指定管理人,即从其他市、其他省份法院的管理人名册中选择合适的机构。

三、 破产律师如何收费?

如果是担任法律顾问,收费情况则视与客户商谈而定。

如果是担任破产管理人,收费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而定。具体而言,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下同)的,在12%以下确定

(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在8%以下确定

(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6%以下确定

(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3%以下确定

(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1%以下确定

(七)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0.5%以下确定。

担保权人优先受偿担保物价值,不计入前款规定的财产价值总额。

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参照上述比例在30%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管理人分期或者最后一次性收取报酬。

举个例子,若破产企业的资产为1千万,则管理人可收取92万的报酬;若破产企业的资产为2千万,则管理人可收取152万的报酬;若破产企业的资产为1亿元,则管理人可收取482万的报酬。

很多人认为,企业都已经破产了,管理人肯定收不到什么钱了,实践中确实很多破产企业没什么资产了,但还是有很多企业,是有资产的,尤其是上市公司,管理人收取的报酬十分可观。例如重庆钢铁重整案件中,管理人收取了8680万元的报酬,其中5000万为货币支付,另有股票1千万股偿付3680万元。

正是因为越来越多的人了解到破产案件并非无钱可收,反而相当可观,因此最近几年,也有很多律所开始做破产业务。

四、 破产律师的工作有什么特点?

作为一名破产律师,最大的特点就是长期出差。因为可以跨区域指定管理人,所以会有很多外地的破产项目,破产律师需要进驻企业现场,全程处理相关事务,而破产案件的周期又十分漫长,两三年结案是常态,也不乏有十年仍未结案的破产案件。对于外地破产项目,破产律师一般是在当地长期租小区或住酒店,融入了当地人的生活。很多律所的前台都不认识本所做破产业务的律师,因为破产律师大多数都在外地项目上。对于无法忍受孤独的人而言,破产业务是一项很苦的工作。不过多数律所会有出差补贴,很多破产律师不用自己租房、用餐,还能领取律所倒贴,倒是无意中积累了第一桶金。

其次,破产程序不仅仅涉及破产法,还可能涉及合同法、物权法、民事诉讼法、担保法、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等诸多法律法规,这就要求破产律师有综合的专业知识储备。

此外,就工作内容而言,破产律师的工作非常复杂、琐碎,如前所述,破产律师的日常工作不仅有法律事务,还有大量非法律事务,而这些非法律事务例如与各方主体沟通对整个程序的顺利推动也必不可少,有些人会认为这样的工作内容比较全面,也有人会认为这样的工作内容比较琐碎,因人而异了。

五、 哪些律所的破产业务做得较好?

目前破产业务做得比较好的律所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全国知名的,一种是当地有名的。前一种可以参考钱伯斯关于破产重组业务的律所排名,金杜、中伦、大成、方达、天同律所都做得很不错,其中金杜王福祥团队是国内最早做破产业务的团队,王福祥本人也被钱伯斯评为业界元老,中伦许胜锋团队也是钱伯斯推荐的第一级别团队,大成近些年各办公室也在开展破产业务,主要是之前从金杜出去的郑志斌团队,方达的季诺团队则在跨境破产方面独占优势,天同律所则是吸纳了从深圳中院破产审判庭出来的池伟宏带领的团队。除此之外,在各地管理人名册里的一些也在该特定领域做得不错。

关于地域,破产业务发展比较好的地区主要有深圳、广州、北京、浙江、江苏等地,其他地区的破产则刚刚起步或发展没多久。

六、 破产业务前景如何?

鉴于中国庞大的市场主体及破产对市场经济的重要作用和意义,预计未来破产业务仍然具有巨大的空间和潜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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