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写好一篇民事答辩状

刘彬律师 1,907阅读14分41秒

本文来自无讼
 
近日,笔者收到一份胜诉判决,在欣喜之余感受到作为一名被告或者被上诉人的律师,写好答辩状的重要意义。因此,通过本文梳理如何从事实表达、法律依据、不同案件的把握方面,写好一篇详实有力的民事答辩状。
 
一、事实部分:反击
 
(一)事实表达的重要性
1、对案件事实的第一印象
我们都了解“第一印象”在朋友间相处中的重要性,其实,在法庭对案件事实的了解与把握中,第一印象也很重要。
根据一般庭审情况,先由原告宣读起诉状,再由被告答辩,法官归纳争议焦点,围绕争议焦点法庭调查,双方举证质证,再是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由此可以看出,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的答辩在第二部分,是就案件事实给法官留下的第一印象与判断,因此,有必要在法庭调查阶段,原告证据出示之前将被告所陈述的事实展示给法官。
2、为法官归纳“争议焦点”做铺垫
法院“人少案多”不是一两天,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法官庭前没有办法细致入微地了解双方无争议事实是什么,或者说争议究竟在哪里,包括没有办法精准地归纳出争议焦点,甚至有时候原告当庭补充提交证据,或者是被告当庭提交证据,那么法官在庭前就更加无法准确了解真正的“争议焦点”。
邱联恭说过:“在确定争点之前,法官不得判断证据。”因此,审判应当从整理争议焦点开始,逻辑思路应为先整理争点,再分配举证责任,最后对证据予以认定。法官通常是结合诉辩双方的起诉、答辩的内容归纳无争议事实以及争议焦点,而此前有一个较为完整、细致的答辩显得尤为重要,即引导法官进行争议焦点归纳,为双方举证质证作出铺垫。
 
(二)答辩状事实部分要点分析
1、“纠正”起诉状中不实部分
这一点经常被代理人忽略,大家都把重点放在说明事实究竟是什么样,而没有反驳起诉状中不实的内容。
针对起诉状内容比较充实,或者庭审宣读起诉状过程中有补充事实的情况下,在答辩状的第一部分就应当一一指出原告所述不是事实的内容,即有条理的明确哪些不是事实,从而引出关于事实的第二个部分,事实究竟是什么。
之所以要“纠正”起诉状中不实部分,最主要的就是引出争议焦点,这些不实部分不能作为无争议事实出现,这对之后的争议焦点归纳、举证质证有非常显著的效果;再其次,对代理人自己而言,时间久远如果需要再次开庭回顾案件的时候,根据自己答辩状明确有争议事实也可以大大减少回忆时间,提高工作效率。
2、明确事实究竟是什么
这是答辩状关于事实部分最重要的内容,虽然这里的事实只能算作是当事人的陈述,尚未有证据予以证明,如果能在这里标注证据清单中第几组证据对应哪些事实就更好了,虽然形式上可能没有这样做的必要,但是如果能把事实对应的证据整理在答辩状中,不仅体现清晰的思路,对后期案件的审理也非常有帮助,上述两个要点可以用这样的表达方式体现:
“原告起诉状第X页第X行所述‘……’并非事实,其并未举证证明,事实是……,在被告证据材料第X组中可以证明被告所述事实(举证质证阶段详述);”
3、对于己不利的事实不能随便承认
涉及到证明责任的关键一点——对于己不利的事实不能随便承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二条:“一方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或者在起诉状、答辩状、代理词等书面材料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中也有规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答辩状虽然需要明确事实究竟是什么,但是也不能过于纠结于细节刻画,很容易走入另一端,即认可了对自己不利的事实,要知道言多必失,虽然在答辩状中需要做事实陈述,但也简洁、直接为好。因此,特别需要重视这一点,在答辩状或者代理词中,对于己不利的事实不能随便承认,否则必须要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二、法律依据:详实
作为法律人,如何运用法律规定笔者已经无需多言,但是还是要在本文中提到答辩状中一定要有的一个要素——法律依据。
事实再丰满,没有法律的支持肯定站不住脚,虽然在法庭调查阶段无需陈述法律依据,但是在答辩状中附法律依据也是必不可少的,从事实到结论之间一定是有一个过程的,通过这个过程的“桥梁”才能得到答辩人想要说明的结果,而如果少了这个法律依据的环节,答辩人的事实答辩会显得格外单薄,缺乏说服力。
 
(一)程序性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笔者提出这一法律依据并不是要说明何时提出管辖权异议,而是为了表明程序性的内容也可以作为法律依据,针对管辖、原告诉讼主体、被告诉讼主体、诉讼时效、除斥期间等等,不仅要有法律依据,更要能够对应上事实部分的陈述,除此之外,包括在上诉案件的答辩中,针对举证责任分配等等也可以提出程序性的答辩意见。
总之,答辩状中的法律依据不一定完全是实体内容,也应当着眼于程序性的法律规定,不能忽视程序性的法律依据的重要性,只要有理有据,且能够为当事人争取利益,都应该写入答辩状中。
 
(二)实体性的法律依据
上文笔者提到胜诉的案件是一起无民事行为能力母亲诉女儿保管合同纠纷,要求女儿返还保管的银行卡及存款,其实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母亲另一个女儿作为监护人主动挑起的纠纷。
笔者在答辩状中通过事实部分的表述和钱款去向的说明,已经将一个大致事实框架罗列在法官面前,但是这样还是略显单薄,重要的是否定这是一起保管合同纠纷,如果不是保管合同纠纷,则一方没有任意解除权,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也就随之不能成立。
因此,笔者通过在答辩状中详细表述为何不构成保管关系,从事实到法律依据,有针对性的分析。最终,拿到判决书的那一刻深感答辩状中的工作没有白费,法官不仅采纳了我的观点,还在法律适用中体现了这一点。
因此,笔者认为,不论是什么案件中,都有必要将法律依据明确体现在答辩状中,需要强调的重点部分用黑体或者下划线体现出来,这样的书面的答辩状留存案卷中,既是体现律师的专业让自己的事实陈述有理有据,也是为案件的最终结论构建坚实的桥梁。
 
三、视不同情况的不同文风
有人会问到,难道所有案件都需要上述提到如此详实的答辩状?笔者认为也不尽然,应当视不同情况展示不同的文风:
 
(一)案件事实复杂,法律关系清晰
笔者遇到过法律关系非常清晰的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关系的法律依据很明确,但是案件事实异常复杂,多次借款、多次还款、收条、转账、证人证言、日记、真真假假的很多借条,有针对性处理这样的案件就是在答辩状中体现事实可视化,可以通过图表的形式体现双方之间的多次关系,如果能够彩色打印就更好,尤其是对真实的、虚假的在图表中予以明确,另外需要用表格形式把每一笔借款和还款数额、方式梳理出来。
在这样事实复杂的案件中,很多被告会忽视这一点,认为自己已经做到了一些事情不就行了,为什么还要在答辩状中体现的如此详细?笔者认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给法官的第一判断,如果不能在答辩中把事实说清楚,一团乱麻的证据往法官那里一扔,谁来替被告梳理?我们都知道第一印象的重要性,那么就应该在事实复杂的案件中把很清晰的第一印象留给法官。
 
(二)案件事实简单,法律关系复杂
笔者有遇到过案件事实非常简单,但是涉及到多重法律关系,那么如何理清楚一条脉络就显得尤为重要。
在一个案件中,一定要明确一个基础法律关系,在此基础上层层递进、抽丝剥茧般分析法律关系。换句话说,哪怕依据的法律规定再多,事实简单,法律关系复杂的案件中一定要有一部分明确被告所认为的基础法律关系以及反驳原告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如果对方法律适用错误,也需要明确指出来,不能因为案件事实简单就忽略法律关系的重要性。
 
(三)以情理为主的案件
最后,也有的案件真的没有必要通过画图、梳理法律关系形成答辩状,但笔者认为也有必要写好这样以情理为主案件的答辩状。
我们会惊艳法官一篇融入“诗经”的离婚判决,为何我们在自己的答辩状中却不重视自己的文风?尤其是在离婚案件中,被告不同意离婚的答辩意见往往就一句话:双方感情尚未破裂,请求判决不准予离婚。
是的,这样的案件往往第一次不判决离婚,但是作为代理人有没有想的更远,如果二人在判决不予离婚的案件中和好了,今后共同生活,如果当时代理人一份饱含深情的答辩状——“你我容颜渐老,何苦半路分道”是否真的能达到定纷止争的效果,这类以情理为主的案件多发而情况复杂,作为代理人应当存悲悯之心,从写好一份答辩状出发,真正为当事人解决更久远的问题。
 
四、结语
当然,笔者也遇到很多律师即便没有答辩状也能口若悬河,非常有说服力的庭审风采,甚至他们会认为最好不要提交答辩状,因为答辩状会给到对方,让对方有准备。笔者认为不然,案件胜败并不取决于双方律师是否知道对方律师准备了什么,而取决于案件事实、法律适用以及律师对案件的把握,书面意见中的内容法院一定会通过谈话或者开庭的形式予以回应,工作不会白费。因此,扎扎实实做好每一个案件,可以从写好一篇答辩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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