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债权转让通知】 刘彬律师 8451文章 0评论 2021年6月22日2,1651阅读0分24秒 第五百四十六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或其他法律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来电咨询本站宁波律师进行法律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你提供帮助。 📌 相关文章推荐› 民法典第七十条【清算义务人】01-09›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06-25›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共债共签的法律规定】05-27›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的抚养】01-01 宁波12年一线办案经验的主任律师团队,提供专业解答与解决方案,13605747856【微信同号】 1 登录收藏 13605747856 我的微信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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