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市属国企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起草说明

刘彬律师 1,592阅读6分57秒

一、起草背景

今年以来,各地国企混改由“讲政策”向“重行动”转变,我市国企混改也进入实质性推进阶段,但一些关键环节仍存在一些困惑和梗阻,制约了混改进度,亟需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具体操作流程进行规范,从行动上把好方案制订关、科学决策关、审计评估关、资产交易关,有效防范风险,引导混合所有制改革有序推进。

(一)达成共识,营造有利于混改的工作氛围

针对当前新形势下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面临的问题,《指引》从适用范围、总体要求、操作流程、管理机制等方面做出具体规范,不仅涵盖了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的全流程,也覆盖了混合所有制改革后的企业治理结构、市场化用工制度、管理人员选聘制度、薪酬体系等,内容较全面。力求在相关问题上,全委形成共识,为企业解惑答疑,提高工作效率,营造出良好的工作氛围。

(二)规范流程,提高企业能混会混的工作能力

针对一些市属企业,尤其是即将纳入监管的单一资产监管企业,普遍存在“不能混”、“不想混”、“不会混”等问题,《指引》的出台可以帮助他们正确了解混改的推进流程、操作方法、改革方向等问题,提高对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基本认识,清晰具体操作流程。

(三)明确职责,建立顺畅高效的工作机制

《指引》中对于各操作流程及企业管理机制的责任处室或责任单位进行了明确区分,责任落实到部门,有利于实际操作中的联系与沟通。

二、起草过程

《指引》由企业改革处牵头起草,既参考借鉴了深圳、上海、北京、四川等地已出台的文件精神,又注重联系我市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经过处室讨论,向分管领导汇报,形成征求意见稿,向分管委领导、职能处室和部分企业广泛征求意见。最后对各项修改意见进行研究分析后,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

三、主要内容

《指引》从适用范围、总体要求、操作流程、企业管理机制等四个方面对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行为进行了规范,并对相应问题展开进行了阐述,具体如下:

(一)混改操作指引适用范围:关键是综合运用和涉及多个处室,这样就和原来的政策文件有了明显区分。

(二)混改操作总体要求: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握混改的正确方向、鼓励各类资本参与、有效落实主体责任。

(三)混改操作流程:一般包括制订混合所有制改革方案、履行决策程序、开展审计评估、实施资产交易、办理变更登记等主要环节。在审计评估和资产交易环节,我们有所突破创新。

(四)企业管理机制:包括规范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市场化劳动用工制度、构建市场化选人用人机制、健全市场化薪酬体系、加强企业党的建设五个方面内容。

我们在起草中重点把握:一是操作性,力求让企业对混改流程和内容一目了然,对责任处室有清晰了解;二是协同性,力求把混改的各个环节分解落实到具体的业务处室;三是创新性,主要是在资产评估和交易环节做了些积极探索和进一步明确。

四、意见反馈情况

共收到20余条意见和建议,多数已采纳,部分未予采纳,具体如下:

(一)“应改尽改、能混尽混”原则是否应该与国务院国资委态度一致,改为“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等。

说明:根据《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以下简称54号文)中的表述是“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宜独则独、宜控则控、宜参则参,不搞拉郎配,不搞全覆盖,不设时间表,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推进一个,确保改革规范有序进行。”风格比较稳健。但我委《宁波市委宁波市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全面深化国企改革推进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党发〔2019〕55号)(以下简称高质量发展方案)中有“对竞争类子企业按照‘能混尽混’原则,鼓励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员工持股……”的提法,态度较积极。此外,本着向深圳对标学习的原则,我们拟采用深圳2017年《全面稳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三年行动计划》中确定的“不再试点、不限层级、应改尽改、能混尽混”的改革总目标,将“应改尽改、能混尽混”放入混改方向之中。

(二)对员工持股等涉及员工利益的重大改革,是否应要求将职工安置方案通过职工代表大会。

说明:关于是否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的问题,《公司法》规定,仅有“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未做具体规定。在《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国资发改革[2016]133号)(以下简称133号文)中,明确如下:“试点企业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本企业职工对员工持股方案的意见,并由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议。”在54号文等其他相关文件中,未见明确要求。故我们改为,“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改制方案、员工持股方案等重大事项,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充分听取意见;职工安置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三)其他竞争类子企业的混改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是事前备案还是事后报备?

说明:我们讨论后认为,备案只是代表我委知情,事前备案的实质就是审批,故不要求事前备案。

来源:http://gzw.ningbo.gov.cn/col/col1229116746/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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