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合同,就是合同实际上已经成立,但由于其缺乏有效要件,在法律上没有按照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而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那么合同法无效合同的规定都有哪些?
《民法典》合同编没有以列举的方式,列出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而是通过《民法典》五百零八条规定,《合同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总则第六章的规定。
【“合同编”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民法典》合同编涉及合同无效的条款:
其一、【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其二、【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其三、【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的情形】第五百零八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总则编”关于合同无效的规定】
其一、【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其二、【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第一百四十六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其三、【签订违法违规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三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其四、【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其五、【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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