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答辩状

刘彬律师 1,029阅读5分6秒

管辖权异议答辩

答 辩 人:东莞市台某数控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广东省东莞市

答 辩 人:徐某杰,男,汉族,1986年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浙江省慈溪市。

答辩人诉被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立案受理,案号:(2021)粤1971民初34677号,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为拒绝承担付款责任故意拖延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的行为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具体答辩意见如下:

一、《购销合同》明确双方交易的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有约定管辖。

  1. 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第七条约定:如合同发生争议,双方同意接受非违约一方地方法院管辖受理。该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2. 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权利为答辩人交付货物,被答辩人支付货款,本案中答辩人分别于2021年6月8日、2021年8月19日将案涉深孔钻运送给被答辩人,且被答辩人已验收并使用,答辩人已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而被答辩人在答辩人的多次催告下,仍违反合同约定拒绝付款,系违约方。
  3. 本案答辩人起诉被答辩人支付货款,被答辩人为违约方,纠纷起诉至非违约方地方法院即答辩人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符合双方约定。
  4. 答辩人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东莞市石排镇,所以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二、即使约定为“非违约方法院管辖”属于管辖不明确,基于一般的管辖原则,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接受货币一方即答辩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三、被答辩人为拒绝承担付款责任故意拖延本案滥用诉权的行为应依法予以惩处。

  1.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2. 民事诉讼参与的一切诉讼活动中不出现滥用诉权等不诚信诉讼行为是诉讼各方应该履行的法定义务,诚信诉讼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诉讼中不得实施迟延或拖延诉讼行为,或干扰诉讼的进行,应协助法院有效率地进行诉讼,完成审判。
  3. 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正当理由,明显与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致使诉讼周期被大大拉长,损害了答辩人的权益,损害了公证高效的司法权威,应当予以惩戒。

四、诉讼本身并不是目的,调解工作应当贯穿整个审判过程,包括管辖权异议的程序环节,本案基础事实没有争议,法院应及时联系各方处理矛盾。

  1. 本案双方买卖关系清楚,被告以原告有延期送货,在合同价款为540 000元的情况下,仅支付了50 000元,接收验收了货物,并开锁使用,拒不支付尾款490 000元,明显违背公平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
  2. 即使原告存在延迟交付的情况,两台设备延迟交货的叠加时间为126天,被告现验收货物后至本答辩状提交之日,拒不支付货款已经拖延110天,

综上,答辩人以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即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对被答辩人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且在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的情况下,被答辩人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他法院审理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应予以驳回。

此致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答辩人:东莞市台某数控科技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刘彬

北京观韬中茂(宁波)律师事务所

                                         2021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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