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刘彬律师 784阅读14分28秒
发文机关 宁波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 2020.12.30
生效日期 2020.12.30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甬政办发(2020)79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甬政办发(2020)7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及部省属驻甬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发〔2019〕18号)等精神,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我市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提升,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把更多行政资源从事前审批转到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上来。按照依法监管、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科学高效、寓管于服的原则,创新监管方式,加强监管基础平台的建设应用与互联互通,推动形成政府监管、市场主体自律、行业自治和社会监督的协同监管体系,提升市场主体竞争力和市场效率,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   、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完善政府行政监管体系

1.明确监管对象和范围,厘清监管职责。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三定”规定明确的监管职责和监管事项,依法对市场主体进行监管。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部门对负责审批或指导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对已经取消审批但仍需政府监管的事项,主管部门负责事中事后监管;对下放审批权的事项,要调整监管层级,确保审批监管权责统一;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主管部门要加强核查,对未经备案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要依法予以查处(已纳入综合执法的事项除外);对行政审批改革中推出的“N合一”事项,由牵头部门负责,相关部门配合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对没有专门执法力量的部门,审批或主管部门可通过委托执法、联合执法等方式,会同相关执法部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相关执法部门要积极予以支持。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工作机制,落实监管责任,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的原则,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商品的监管,及时查处未按规定报批擅自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

2.梳理监管规则,加强标准体系建设。在“互联网+监管”系统监管事项目录清单的基础上,编制权责清单,各地、各部门要全面梳理职责范围内的地方监管事项,纳入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并动态更新。强化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落实并完善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加快清理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实施标准引领工程,严格实施强制性标准。鼓励行业龙头企业、社会团体制定高于强制性标准的标准,培育和发展团体标准,开展标准自我声明公开并承诺执行落实。

3.依法查办案件,规范行政检查和处罚。对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综合运用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手段,依法进行惩处。推行行政指导等柔性监管,探索建立对市场主体轻微违法违规经营行为的容错免责清单。对涉企现场检查事项进行梳理论证,压减重复或不必要的检查事项。清理规范行政处罚事项,加强行政执法事项目录管理,从源头上减少不必要的执法事项。健全行政执法自由裁量基准制度,合理确定裁量范围、种类和幅度,严格限定裁量权的行使。

4.实施标准化监管执法,推进监管执法公开。探索实施标准化和透明化监管执法,在权责清单基础上,以标准形式明确监管执法依据、权限、程序及责任,并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的职责、依据、程序和结果。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等关键环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二)进一步推动形成协同监管体系

1.强化市场主体责任。建立完善市场主体首负责任制,引导市场主体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升安全意识、法律意识和信用意识,督促市场主体建立落实风险防控、信用管理及安全生产等机制。行业主管部门制定企业信用管理规范指引,推广企业信用管理。规范市场主体信息披露,进一步加强年报公示,提高信息透明度,降低交易风险。加快建立产品质量安全事故强制报告制度,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

2.积极推进行业自治。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强化行业经营自律,规范会员行为。探索在事中事后监管环节建立行业协会商会参与机制,建立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商会间的信息互联共享与参与协作机制。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权益保护、资质认定和纠纷处理等方面的作用,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或参与公益诉讼、专业调解工作。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行业信用评价工作,建立行业信用档案,完善行业信用体系,开展行业信用监管以及信用联合奖惩,推动监管执法和行业自律的良性互动。

3.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支持会计、法律、资产评估等专业机构依法对企业财务、纳税情况、资本验资、交易行为等真实性、合法性进行鉴证,切实发挥专业机构监督作用。积极培育和引进信用服务机构,鼓励开展信用评级和第三方评估,推进社会信用和公共信用数据的有机融合,推动信用服务市场发展。强化社会监督,在食品、药品、金融等民生关切、专业性强、行为较为封闭或执法成本高的行业和领域,探索建立“吹哨人”、内部举报人等制度,严格细化落实配套制度。

(三)进一步推进监管方式创新

1.深入推进“互联网+监管”。依托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加快推进各地各部门监管信息共享和关联整合,实现监管执法检查表单自动生成、监管执法环节全程留痕、监管执法部门效能监察和监管执法行为信用记录。全面推广应用浙政钉“掌上执法”系统,实现“一网通管”和跨部门协同监管,在执法部门“掌上执法”应用100%覆盖的基础上,提升应用“掌上执法”开展执法检查比例。

2.提升信用监管效能。积极构建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分级监管、事后联合惩戒的信用监管闭环体系。积极参与推进长三角信用一体化、甬舟信用一体化等工作,依法依规探索建立重点领域跨区域跨部门联合奖惩机制。坚持宽严并济,保障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探索建立信用修复机制,明确信用修复渠道和规范信用修复流程,为失信主体重塑信用提供法定路径。在审批服务、行政监管、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社会治理等领域全面应用公共信用信息,不断提升政府公共信用应用水平。在食品、药品、安全生产、金融服务、保险保理、劳动用工等领域实行信用风险提示、信用预警监测等,完善信用舆情化解机制,建立健全重大失信事件的反馈和处置机制。

3.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不断完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相关配套制度和工作机制,以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为“双随机”监管专用平台,实现监管标准化。加强部门统筹协作,拓展跨部门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实现市县两级联合“双随机”监管常态化与规范化。推进随机抽查与企业信用风险评定相关联,加大对信用状况差、风险较高企业的抽查力度,增强问题发现能力,提高抽查精准性。抽查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宁波”网站公示。

4.对重点领域实行重点监管。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严格落实质量和安全责任,守住质量和安全底线。对疫苗、药品、危险化学品等涉及重大公共安全、社会关注度高的重点领域,实行全覆盖的严格监管。对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设备等重点产品,建立健全以产品编码管理为手段的追溯体系。各地要根据区域和行业风险特点,探索建立重点监管清单制度,科学搭建风险分析模型,完善食品药品、医疗卫生等领域不良反应、不良事件监测体系,提高突发事件预警和处置能力。

5.落实完善包容审慎监管与协同监管。支持医疗健康、工业互联网、5G产业、数字经济和智能物流等新兴产业发展,为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发展留足空间。加快转变传统监管方式,强化政府协同监管,建立健全跨部门、跨区域执法联动响应和协作机制,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整合精简执法队伍,逐步实现基层一支队伍管执法,解决多头多层重复执法问题。

6.健全尽职免责、失职问责办法。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并根据《浙江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细化问责机制,促进监管执法部门和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廉洁自律、公平公正执法。根据《宁波市改革创新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加快完善各监管执法领域尽职免责办法,明确履职标准和评判界线,对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履行监管职责出现问题的,应综合分析,既严格问责追责,又要有效保护基层执法检查人员担当作为、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四)进一步加强监管基础平台的建设应用与互联互通

1.推进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应用。督促市场主体履行信息公示义务,强化与监管有关的出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的公示,确保各监管部门信息互通。探索将行业自律信息纳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公示。

2.推进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应用。加强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及掌上执法系统的常态化嵌入式应用,形成监管闭环,对市场主体行为实行全生命周期跟踪监管。借助互联网、物联网和大数据等技术,建立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领域风险监测评估、风险预警跟踪、风险防范联动机制,定期开展风险点梳理排查,加强对发生事故概率高、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行业性、系统性、区域性风险。探索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提升监管精准化、智能化水平。

3.推进投诉举报平台功能整合。畅通群众监督渠道,整合和优化群众投诉举报平台,做到诉求“一号响应”,保障公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推动投诉举报数据共享,提高社会监督的实时性和有效性。

三   、组织保障

(一)强化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对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宁波市“双随机、一公开”领导小组要统筹协调推进相关工作,做到“事前联合会商、事中信息沟通、事后线索移交、结果互通互认”,适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研究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细化举措。对监管中涉及多领域、跨区域和重点领域、重点行业的疑难复杂问题,要相互配合,统筹协作,提升综合监管效能。

(二)强化评估审计。建立事中事后监管绩效评估制度,根据评估情况适时调整相关政策和监管事项目录。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加大对部门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审批事项目录管理等方面工作的审计力度。

(三)强化氛围营造。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情况和成效,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参与监督,提升事中事后监管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知晓度,形成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进一步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0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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