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二十二条【被告住所地管辖法律规定】

刘彬律师 2,140阅读0分30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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