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纠纷 | 赠与第三者财产处理 | 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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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婚外情所涉赠与应如何处理?

【答】有配偶者赠与或约定赠与第三者财物,赠与后反悔主张返还或第三者要求履行赠与的,不予支持。合法婚姻配偶一方以赠与行为侵犯其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一般应予支持。

来源:上海二中院

 

【案例拓展】

(2021)辽7401民初505号

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第三人对被告的赠与合同无效;2.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13950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孟xx辩称:1.原、被告及第三人之间不存在赠与合同法律关系;2.第三人及原告未向被告支付奶茶店加盟费。

第三人述称,第三人和被告认识后产生暧昧关系,将钱转给了被告。后来被告说想开奶茶店,第三人就用个人账户转了加盟费。

法院认定事实:原告陈x与第三人宁x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07年11月27日登记结婚。2020年10月份至该年12月份,宁x与被告孟xx之间存在婚外情关系。2020年10月31日至2020年11月25日,宁x通过微信支付的方式分多笔向孟xx名下名为“不睡觉的鱼”和“执子之手”的微信转账共计80800元。2020年11月20日,宁x向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账支付57800元。被告孟xx自认其名下有“一茶娜”奶茶的加盟手续,费用为57800元。

本院认为,第三人宁x将向被告孟xx转账和为孟xx向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加盟费的行为,构成赠与合同关系。被告虽然否认宁x上述行为的法律关系性质,但宁x转账的行为系客观事实,其与孟xx在转账期间存在婚外情关系,被告孟xx未举证证明宁x与其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因此宁x的转账行为具有赠与的高度盖然性。且孟xx承认其持有“一茶娜”加盟手续,加盟费为57800元,经查询“一茶娜”商标为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所持有,这与宁x向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账57800元的行为相互印证,因此在孟xx未能合理说明并举证证明宁x与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其他关系,或者孟xx自己如何支付加盟费的情形下,宁x向山东米良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转账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向孟xx的赠与行为

宁x对孟xx的赠与行为发生在其与原告陈x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其所赠与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宁x在未经其妻子陈x同意的情况下,陆续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与其存在婚外情关系的孟xx,侵犯了陈x的财产权,也违背了公序良俗,应为无效行为。孟xx主张自己与宁x交往时并不知道宁x已经结婚,但根据二人交往时的年龄以常理推断,其主张显然与实际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宁x向孟xx赠与财物的行为无效,现原告主张孟xx返还赠与财产,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本院认定的宁x赠与的财产数额,孟xx应予返还138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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