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无效法律规定 | 涉及无效的法律规定

刘彬律师 539阅读1分58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民事行为无效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事行为无效的后果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五十五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五十六条  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百九十七条  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的事由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

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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