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可以上诉的裁定】

刘彬律师 3,222阅读1分20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

第一百五十七条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可以上诉的四个裁定:1、不予受理的裁定。2、对管辖权有异议的裁定。3、驳回起诉的裁定。4、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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