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的材料准备 | 民事起诉状 | 离婚起诉状(离婚纠纷)

刘彬律师 362阅读7分58秒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被告):        ,男/女,            日出生,    族,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女/男,            日出生,    族,工作单位及职务:    ,住址:    ,身份证号        ,电话        

上诉人不服        人民法院作出的        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一、改判        号民事判决书第    项,判决        归上诉人抚养;

二、如二审法院仍旧判决子女归女方抚养,则改判        号民事判决书第    项,判决上诉人每两周可探视        一次,一次两天;

三、改判        号民事判决书第    项中关于房屋的分割内容,认定上诉人撤销赠与成立,        号房屋为        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仅享有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折价;

四、一二审诉讼费由双方平均承担。

事实及理由:

一、   一审判决女儿归原告方抚养,对女儿成长不利

婚生女        现年    ,已超过两周岁,依法可以判归父亲抚养。且其处在成长的关键阶段,今后需面临入托、入学等众多人生环节。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在一审第一次开庭中自述在        企业供职、第二次开庭又表示自己在北京        公司。不论其职业真伪,起码颇不稳定。且原告自称银行卡中余额仅有217元,基本无财产可言,根本不具备提供孩子正常成长的基本经济能力。原告既然自述就业,必然会将养育子女的责任转移到其父母身上,但原告自述其父母长期患病,显然无照顾幼女能力。加之原告母亲长期患有焦虑症、脾气暴躁、行事极端,对幼女成长极其不利。

总之,被上诉人        在北京无财产、无房屋、无户口、无稳定工作、且在其父母带病的情况下,根本无法为幼女提供健康适宜的成长环境。

上诉人及其父母,对孩子感情深厚,无论在原告孕产还是孩子养育期间都付出了巨大心力和物质。各方面条件均更有利。因此,将子女判归上诉人抚养,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二、   一审法院对探望权的判决频率过低,时间过少,割裂了被告方与女儿的正常亲情联系

如二审法院不同意将子女抚养权判归上诉人,上诉人则要求对探望权进行改判。

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双方离婚纠纷期间,被上诉人一直不让上诉人接触子女,上诉人为保护幼儿身心,不愿与被上诉人一家发生冲突,争抢子女。但内心一直极度渴望与女儿的亲情,由于被上诉人的刻意隔离,已导致父女祖父母与孙辈无法相认。被告方对孩子无一日不思念,上述隔离对上诉人及其父母心理感情伤害巨大。

一审法院所判决的一个月可以探视子女一次,一次一天,频率显然过低,时间过短。上诉人于情于理都无法接受。

三、   一审将婚前购买的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存在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一审基本情况:

……

根据以上情况,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主要存在以下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

(一)上诉人约定房屋为共有应认定为赠与性质,依法有权在不动产产权变动之前撤销赠与,房屋应判归        所有,被上诉人只能享有婚后还贷部分所对应的折价。

根据……的规定,……。

本案中,上诉人在结婚第二天将个人名下的房屋约定为夫妻共有,应视为将其中的一半赠与给了被上诉人        ,应认定为赠与行为,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该条规定,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上诉人在一审时明示法庭要撤销赠与,房屋就应当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归上诉人所有,被上诉人仅享有婚后共同还贷所对应的折价。

一审法院在被告明示撤销赠与的前提下,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是不是适用赠与,被告有无撤销权等未做任何论述和考虑,因认定夫妻财产约定有效,就认定房屋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二)从“夫妻财产约定”内容看,赠与也是附条件和义务的,现条件和义务未达成,赠与理应可以被撤销。

因此,从这个角度,上诉人也完全可以撤销赠与,一审法院漠视被告撤销赠与的主张,也是明显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

(三)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父母对房屋的出资认为是债权问题,在被告提交了证据的情况下不处理,也是适用法律的错误,房屋如果作为共同财产分割,父母对房屋的出资也应当认定为双方的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才对。

一审中,上诉人(原审被告)已向法庭提交了证据        ,可以证明父母曾向房屋出资    元。该    元为投资款,理应享有相应份额的投资利益,        未经共同投资人同意,将房屋单独处分,侵犯了父母的财产权益。

而且,在……

一审法官未认定双方存在投资关系,但认为这是债权问题(判决书第6页),既然认为双方存在着债权债务,在认定房屋为共有的前提下,在        已提交了全部证据的情况下,对        父母的出资理应认定为共同债务方为公平,对此,        在提交证据        父母出资凭证时,也在证明内容里提到过,即便法官认可了房屋的共同性质,父母的出资及增值也应一并认定为债务才对,一审法官并未处理,也是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

四、   即便按照一审法官的认定,其房屋折价的计算方法也出现了严重的错误。

正确的计算公式应为: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出现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理应改判,请二审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本案。

此致

        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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