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协议 | 租赁项目安全管理协议
出租方(甲 方): 宁波市地产有限公司
承租方(乙 方):
为切实履行甲、乙双方安全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宁波市房屋租赁管理暂行规定》和《宁波市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安全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
1.甲方对租赁区域有履行统一管理的职责。有权对乙方承租的区域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隐患有权督促乙方限期整改;限期不改的,有权向辖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或有权提前解除租赁合同。
2.租赁区域内的道路、水、电等安全管理由乙方负责,同时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要求。
3.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租赁关系:
(1)利用承租区域进行非法活动,危害公共利益的;
(2)损坏承租区域内建筑物结构和配套设施或危及安全生产的;
(3)其他危及安全管理的行为。
二、乙方的安全管理职责、权利和义务
1.乙方必须对承租区域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负责,并服从甲方统一安全管理。乙方对租赁范围内的安全工作及可能出现的后果负全部责任。
2.乙方应负责租赁区域内配套设施的维护、保养、年审,并保证在本协议终止时配套设施以安全可靠运行状态随同租赁区域归还甲方。甲方对此有检查监督权。
3.乙方对租赁区域及附属物负有妥善使用及维护责任,对各种可能出现的故障和危险应及时消除,以避免一切可能发生的安全隐患。
4.乙方在租赁期限内应爱护租赁物,因乙方使用不当造成租赁物损坏,乙方应负责维修,确保租赁物安全,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甲方租赁区域按招租时现场状态交付乙方使用,租赁期内,乙方承担租赁区域内的安全检查、管理及维修责任,导致租赁物损毁,造成乙方及第三方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6.乙方在租赁期间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规定,积极做好消防工作。
(1)乙方应在租赁区域内按有关规定配置灭火器,严禁将租赁区域内消防设施用作其它用途。
(2)乙方应按消防部门有关规定全面负责租赁区域内的防火安全。
三、其他
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纠纷,应通过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作为主合同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有效期与主合同相同。
本合同份数与主合同一致。
出租方(甲方): 承租方(乙方):
(盖章)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号码: 联系号码:
签约日期: 签约日期:
宁波律师,你身边的律师帮手,13605747856【微信同号】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