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视角下公司董监高的忠实勤勉义务及企业风险应对提示
一、董事与监事的范围调整
二、董监高忠实勤勉义务的立法梳理
【董监高违反忠实义务时需要承担的责任】
此外,S公司非基于投标中标而承接案涉装修工程,而是在乙曾代表的中标公司L公司不再履行合同后接手继续,在此情形下,甲更应将相关信息向L公司股东会披露报告以获准许,否则,有充分理由认为S公司与L公司订立案涉合同系甲故意隐瞒其与S公司的高度关联关系而与L公司订立合同开展自我交易。甲的前述行为违反了公司法关于董监高的“禁止自我交易”规定,甲由此所获收入应当归L公司所有,此处收入系L公司所支付的超出市场公允价值的部分款项。根据司法鉴定报告显示,系争办公室的装修总造价金额为116.5万元,因L公司向S公司转账金额为150万元,故归入金额应为33.5万元。乙、S公司对于甲违反忠实义务、与L公司订立合同进行自我交易的行为,显属明知并配合,应作为共同侵权人对甲的前述款项归还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2、行政责任
三、涉及企业风险及应对提示
(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的区分——以董事为例
四要购买责任保险。新《公司法》首次以立法明文规定形式鼓励公司投保董事责任保险,并要求投保公司的董事会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相关内容,从而减轻履职风险。
四是对于挂名的董事、监事,为避免履职风险,建议在任期内及时向公司提出辞任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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