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第二十五期:离婚后哪些情形下可以主张增加抚养费,如何变更?
海曙女性 2023-04-23 16:37 发表于浙江
离婚后,哪些情形下可以主张增加抚养费如何变更?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抚养费。抚养费,一般包含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对于抚养费的金额、支付周期、支付方式等可先由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判决。但随着子女不同年龄阶段的成长,子女的实际生活开支并不是永恒不变的,或因客观生活状况发生改变、或因经济发展,原定的抚养费数额可能不足以维持子女现在的日常所需。那么,符合哪些情形下可以主张增加抚养费?具体又是如何变更呢?
抚养费纠纷的原告一般为子女本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向法院提起抚养费诉讼。这里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案例(一)
王甲(父)与王乙(女)系父女关系。2007年,王甲与王乙的母亲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王乙由其母亲抚养,王甲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至王乙独立生活时止。
2017年1月22日,王乙在家中突发疾病,后被医院确诊患上癫痫,而该疾病需要长期服药才能控制发作,大大增加了王乙的医疗费用支出。王乙因患有该疾病经常需在家修养,王乙的母亲在照顾王乙的同时影响了其工作及收入,而王甲却对王乙病情不闻不问。
王乙的母亲认为,随着物价上涨,王乙上学及生活开支增加,每月700元抚养费早已远远不够,加之王乙患上癫痫,自己的收入实在无法负担高额的支出,故向法院起诉要求王甲增加支付抚养费金额。
评析
本案中,王甲与王乙母亲离婚已是2007年,至2017年,该10余年我国经济、物价发生了较大变化,加之王乙又患上疾病,持续增加的医疗费使得原定的抚养费金额远远不能维持王乙的日常开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子女要求有负担能力的父或者母增加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二)因子女患病、上学,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三)有其他正当理由应当增加。本案王乙的情况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最终,在法官的调解下,双方就抚养费金额达成调解,王甲也表示日后会更关心王乙,对王乙尽父亲的职责。
案例(二)
2012年,邹甲与邹乙母亲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邹乙由母亲抚养,邹甲每月支付抚养费900元。判决生效后,邹甲未按照民事判决书履行支付义务,邹乙母亲就抚养费支付多次经法院强制执行才取得相应款项。后在邹乙起诉变更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法院根据邹甲多次拖欠支付抚养费的行为,认定邹甲具有拖欠抚养费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表现。经查,邹甲在另案中一次性取得了房屋补偿款,故法院认为邹甲具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能力,支持了邹乙要求邹甲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评析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并未明确严格限制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实践中大多法院也很难支持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求,除非双方自愿协商一致。但从上述案例以及其他司法实践中我们不难看出,在满足一定条件时,请求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仍然是可能得到法院支持的。具体条件如下:
第一,支付义务人因客观原因,定期支付有困难的。
第二,支付义务人有故意迟延、拖欠支付抚养费情形,妨碍被扶养人生活。
第三,支付义务人有一次性支付抚养费的经济能力。
第四,抚养婚生子女一方能够妥善管理和使用抚养费。也就是说,主张抚养费变更,不仅可以对抚养费金额进行变更,还可以对抚养费的支付方式等进行变更。
结语
抚养费纠纷案件中,对于抚养费金额,法院主要依据子女现阶段每月的日常支出情况,同时参考双方的收入情况、当地的生活物价等因素进行考量。而对于抚养费的支付方式,法院大多仅会按月、按季或按年的固定期限方式确定支付抚养费,如因客观原因需主张一次性支付的,一方需提供充足的事实理由以及相关证据。
相关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四十二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第五十条 抚养费应当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以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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