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提示单|企业家涉刑法律风险提示单(一)
吴兴法院 2023-04-12 20:18 发表于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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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企业中,一把手大多拥有绝对权威,权责一致,这也意味着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成为了刑事风险高危人群。本期“风险提示单”,小编为您提示企业家如何规避涉刑法律风险。
01.
合同管理风险
企业之间的经济往来日益频繁和密切,合同往往是其中最重要的方式和媒介。企业家在经济往来和合作中要注意交易安全。
1.虚构主体,编造并不存在的公司、单位与他人订立合同。
2.冒用或盗用他人名义,利用或使用盗窃来的其他单位的介绍信、合同章或盖有公章的空白合同书与他人签订合同的。
3.使用伪造、变造或者作废、无效的票据、介绍信、印章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1.企业应当树立诚实守信的企业发展理念,注重加强自身经营行为的管控,切勿因贪图利益而背信弃义,实施违反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行为,给企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及严重的信誉危机。
2.在签订合同时,切勿因贪图利益而轻信对方,做好对方资信调查,谨慎认真地确认对方身份信息和合同信息是否真实,寻找可靠的合作伙伴。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设立合同审查、合同保存等细致环节,避开诈骗陷阱。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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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加强合同进度管理,企业应当随时关注对方公司的履行情况以及公司目前状况,关注其是否正常履行合约、是否有能力继续履行合约以及履行过程中有无异样等,防止合同履行失控,减免损失发生。及时作出判断,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的,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有效防控合同诈骗事态的发生发展,尽可能减少企业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诈骗罪】
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
(二)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
02.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风险
企业家们应当谨记,依法自觉支付劳动者应得的报酬。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而不支付的,可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
1.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为目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有能力支付劳动报酬而不支付”:(1)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2)逃跑、藏匿的;(3)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2.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制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属于“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
1.企业应当依法诚信经营,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企业不得以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等方法转移、处分财产,不得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材料,经营者也不得以逃跑、藏匿等方法逃避支付,或者有能力支付而拒不支付报酬,侵害劳动者获得报酬的合法权益。
2.企业在经营过程中确实遇到资金短缺、周转困难或经营不善等原因导致暂时无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情况下,应当提前主动与劳动者沟通协商,避免激发矛盾甚至诱发群体性事件。
3.企业应当在符合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定完善薪酬管理制度,对劳动报酬构成比例、发放时间等事项进行明确规定,并严格按照薪酬制度发放劳动者报酬。
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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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企业在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的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应当在指定期限内筹集资金,将所欠劳动报酬支付给劳动者,或者通过协商谈判与劳动者达成谅解协议,避免案件进入司法程序。企业不得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
5.企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尚未造成劳动者或其被赡养人、被扶养人、被抚养人的基本生活受到严重影响、重大疾病无法及时医治或者失学,或者对要求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使用暴力或者进行暴力威胁等严重后果的,应当把握被刑事立案、提起公诉、一审宣判三个时间节点。在刑事立案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在被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一审宣判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可以从轻处罚。
6.对于尚不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一般欠薪行为,企业应当积极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劳动者也有权通过行政、民事等途径追讨劳动报酬,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在提起公诉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并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03.
安全生产风险
企业在生产、作业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加强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建立企业员工岗位培训体系,制定企业生产事故应对机制,尽可能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1.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
2.安全事故发生后,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故意阻挠开展抢救,导致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或者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对被害人进行隐藏、遗弃,致使被害人因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可能涉嫌故意杀人犯罪或者故意伤害犯罪。
3.企业的领导者、指挥者、调度者为了企业利益甚至是自身私利,或者不了解相关操作规范及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胡乱指挥、调度,明知违章而强令职工冒险作业的,可能涉嫌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犯罪。
4.企业不按照国家规定配置、不配置符合安全标准的生产设施或者生产条件、未按照规定使用或者因疏于管理而导致生产设施或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而未改进,最终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重大劳动安全犯罪。
5.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职过程中,没有严格遵守相关国家规定以及行业标准,降低工程质量标准,因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可能涉嫌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犯罪。
1.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警示教育。应当充分认识安全生产不仅关系到企业自身的经济利益,还关系到企业和劳动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应定期组织企业员工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观看安全生产警示教育片,提升从业人员的守法意识及安全生产意识。
2.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明确企业员工的职责分工情况,确保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对从事特种行业、特种工种的人员,严格招录机制,坚持持证上岗的原则,杜绝安排不具有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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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建立企业员工岗位培训体系。企业应当在生产、作业前将相关工作的安全流程、操作规范及注意事项告知所有生产作业人员,使上述人员明知将要从事的工作的风险情况。同时,加强对员工岗位技能的培训,增强员工的履职能力和防控生产事故发生的能力。
4.制定企业生产事故应对机制。应建立相应的信息登记制度,并对相关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消除,必要时必须停产停业,杜绝不采取措施的情况发生。在安全事故发生后应积极组织、参与事故抢救、主动赔偿损失,并积极配合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杜绝采取弄虚作假、行贿等手段,故意逃避、阻挠检查的情况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ND
来源|刑 庭
编辑|俞诗佳
初审|黄 君
终审|黄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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