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案件要素分析法|LEGAL书单
原创 刘远莎 高杉LEGAL 2023-04-27 11:30 发表于北京
高杉峻:本文节选自我主编的《民商法实务技能手册》的第二版。本书的其他53位法律行业的资深作者和我一起,毫无保留地分享了从事民商事诉讼/非诉业务必备的68项实务技能,相信本书对勇敢独立执业路上的法律同行能够提供到帮助。
民事案件要素分析法
作者|刘远莎(浙江六和(义乌)律师事务所,微信lyslys-lawyer)
*本文经作者授权发布,不代表作者任职机构与「高杉LEGAL」及主编高杉峻的立场与观点,且不作为针对任何案件或问题的法律意见或建议*
前言
第一条 【案件分析的定义】 案件分析,是指以识别法律关系为前提,以了解案件事实为基础,以客户目标为工作目的,明确办案思路和方案的一种全局性、综合性工作方法,以书面的《案件分析意见》为工作成果体现。
第二条 【案件分析的意义】 案件分析具有以下积极意义:帮助律师找准办案要点;帮助律师制定诉讼方案;指引律师及当事人调查取证;方便律师拟定法律文书;培养和强化律师的分析能力。
第三条 【案件分析的原则】 进行案件分析,应当秉持全面、客观、精准、清晰、有痕的原则。
第四条 【案件分析的一般性流程】 进行案件分析,应大致按照识别法律关系、掌握案件事实、明确客户目标、检索法律案例、规范分析意见的一般性流程进行处理。
第五条 【案件分析的成果体现】 案件分析完成后,应形成书面的《案件分析意见》,作为案件分析的成果,附卷保存。
第六条 【案件分析要素】 《案件分析意见》一般包含案情描述、案由、当事人、委托人目标与诉讼方案、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答辩、程序性事项、证据分析、争议焦点与诉辩意见、法律依据、类案检索报告十二个板块内容和要素。
要素一:案情描述
第七条 【案情描述的定义】 案情描述,是指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案件事实并进行描述的过程。
第八条 【案情描述的原则】 案情描述,应当全面、客观、准确。不仅要描述对己方有利的内容,也要描述对己方不利的内容。既要描述有证据支持的内容,也要描述暂无事实支持的内容。
第九条 【案情描述的要素】 案情描述应当包含下列六个要素:(1)在何时间;(2)在何地点;(3)有何主体;(4)发生何事;(5)何种争议;(6)有何理由。
第十条 【了解案件事实的途径】 在进行案情描述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确认案件事实:
1.通过询问当事人直接了解案件事实;
2.通过分析证据整合案件事实;
3.通过互联网检索相关媒体报道、涉诉事项掌握案件事实;
4.依据律师职权向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案件事实;
5.以普通公民身份,以现场咨询或公共服务热线等方式向行政主管部门等了解相关信息;
6.通过现场查看了解案件事实。
第十一条 【现场查看的意义】 为了直观了解案件事实,并充分发掘书面证据中被遗漏的重要事实,对特定类型的案件一般应对现场进行查看。
第十二条 【类型化案件的现场查看】 下列案件应当进行现场查看,并以拍照、录制视频等方式保留证据,并适时申请现场勘验。
1.侵权责任纠纷案件;
2.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
3.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件;
4.其他类型的现场有价值的案件。
第十三条 【案情描述的方法】 案情描述应按照时间顺序递增或以重要性递减的顺序进行。在按照时间顺序进行案件描述时,可以借助时间轴、Excel等工具对案情节点进行更清晰的表达,并可将底稿用于庭前准备。
第十四条 【案情描述时的备注】 在案情描述时,应以特殊的字体、颜色或下划线等特定形式对下列事实予以标注,并列入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时的核心内容:
1.核心案件事实;
2.暂无证据证明的关键事实;
3.对己方不利的事实。
第十五条 【案情描述时的简称】 案情描述时,对法人、其他组织主体,应在第一次出现时以括号形式备注其简称。
要素二:案由
第十六条 【案由识别的作用】 案由分析是法律分析中的核心要素,案由的识别即为对法律关系的识别和精准锁定。
第十七条 【案由识别的方法】 案由的识别可以采用正向思维的顺查法与逆向思维的倒查法进行。
第十八条 【正向识别法】 为培养律师的分析能力和强化逻辑思维能力,识别法律关系首先应采用顺查法,以树形结构、层层递推的方式展开:
1.锁定案件在民事、行政、刑事三大法律体系中属于哪一大类。某些行为可能涉及两种以上法律责任体系,譬如假冒注册商标,民事上属于侵权,行政法上属于违反行政法律法规应受行政处罚的行为,刑事上也可能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2.如锁定案件性质为民事案件,进一步需要锁定的是该案属于物权、还是债权、还是与公司相关纠纷,即属于何种类型的民事案件,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识别。
3.如果识别到属于债权法律关系,那么,通常应按照以下顺位锁定法律关系:合同—侵权—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4.如识别到合同,应继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锁定合同类别,进而锁定案由。
第十九条 【逆向识别法】 识别案由,也可以采用逆向思维方法,即通过检索与代理案件相似的裁判文书,通过裁判文书查询所援引案由。
第二十条 【案由识别的辅助工具】 识别案由,应充分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并利用《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理解与适用》,在案由与案件事实之间进行充分比对,最终锁定案由。
第二十一条 【案由选取原则】 代理原告时选择案由遵循宜大不宜小、宜宽不宜窄的原则。如当事人或法院对案由可能发生争议,应选择相对高一级别的案由。如无名合同可能同时接近两种以上有名合同的,案由宜定为“合同纠纷”。
第二十二条 【案由抗辩】 代理被告时,如认为原告方或法院确定的案由不符合案件事实,应提出充分分析抗辩意见并列入争议焦点内容。
要素三: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当事人的定义】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具有程序或实体上的利害关系的人。从民事诉讼层面而言,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其在民事诉讼中受人民法院裁判约束。
第二十四条 【完整列明当事人的意义】 为了帮助查明案件事实、明晰责任、使生效裁判文书得以有效执行并避免执行程序追加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应当尽量完整列明当事人。
第二十五条 【列明当事人的原则】 如无特殊情况,律师代理原告时,被告宜多列、勿遗漏。应在可以负担的诉讼成本内,尽可能查明案件事实并让有清偿能力的人履行债务。
第二十六条 【列明当事人应考虑的因素】 列明当事人时,应考以下几个因素:
1.是否便于查清案件事实;
2.是否具备清偿能力即是否有利于让裁判文书顺利履行;
3.是否在原告可以负担的诉讼程序成本内;
4.委托人与拟列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及后续商务往来预期。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地位】 列明当事人时,除列明当事人在诉讼程序中的地位外,还应列明委托关系、关联关系,并在“案情描述”开篇陈述相关当事人的相互关系,并以小括号注明委托人。
第二十八条 【列明当事人的信息】 当事人为公民的,应列明姓名、性别、年龄、出生日期、户籍地址、居住地址、联系电话、公民身份证号码、职业等基本信息;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列明其名称、住所地、联系电话、注册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码、职务、联系电话。
第二十九条 【举证责任的利用】 律师应充分关注法律对于举证责任的规定以及司法裁判趋势,在此前提下完整列明当事人。在某些类型化案件中,对于举证责任倒置或只需原告举出初步证据即可将举证责任转移给被告,或由其参加诉讼有助于查明对己方有利案件事实的,应列为当事人。
第三十条 【类型化案件中当事人的列明】 在以下类型化民事诉讼中应按照以下方式列明当事人:
1.夫妻一方负债,列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发生债务的,列行为人与其全部监护人为被告。
3.个人独资企业负债的,列企业及投资人为共同被告。
4.合伙企业负债的,列合伙企业与其全部合伙人为共同被告。
5.联营体负债,列联营各方为共同被告。
6.一人公司负债的,列公司与其一人股东为共同被告。
7.法律规定发起人、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或其他股东义务承担相应责任的,一并列为被告。
8.分公司负债的,列分公司与总公司为共同被告;但银行、保险等分公司明显具备清偿能力的除外。
9.股东未出资、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公司负债的,列公司与全部股东为被告。
10.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的,列公司与其全部股东为被告。
11.公司清算注销未按规定通知债权人的,列全部股东为共同被告。
12.雇员从事雇佣活动造成他人损害的,列雇员和其雇主为共同被告。
13.雇员从事雇佣活动中被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列雇主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
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实际施工人主张分包人责任的,列发包人与全部各分包人为共同被告;发包人主张质量责任,列全部分包人与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
15.委托合同中存在多名受托人的,列全部受托人为共同被告。
16.其他法律直接规定了当事人诉讼地位或应承担责任的,一并列明。
要素四:委托人目标与诉讼方案
第三十一条 【委托人目标的定义】 委托人目标,是指委托人在诉讼案件中的目的,是指委托人委托律师办理案件的目的。
第三十二条 【委托人目标在诉讼中的地位】 律师办理诉讼案件,应围绕委托人目标,调整相应的诉讼策略,尤其是应调整相应的财产保全方案。
第三十三条 【委托人目标管理】 对于委托人明显不合法、不合理或其他明显无法实现的目标,律师应在接受委托时明确告知,以合理管理委托人预期、避免不必要的执业风险。
第三十四条 【诉讼方案的确定】 在明确委托人目标后,应及时根据目标确定相应的诉讼方案。
第三十五条 【诉讼方案的确定原则】 诉讼方案的确定,应遵循合法、可行两项基本原则,并做好方案无法施行时的备选方案。
第三十六条 【调解方案】 当事人希望以调解形式解决争议的,应当分析其调解的前提、调解失败的风险、调解的时机节点等基本事项,并通过诉讼保全等措施促成调解。
第三十七条 【诉讼周期对诉讼方案的影响】 在确定诉讼方案时,应充分考虑诉讼周期,以及诉讼成本。对于当事人需要加长或缩短诉讼周期的,应考虑是否提起相应的程序性措施,如财产保全、管辖权异议、增加或减少相应的诉讼参与人等。
要素五:财产保全
第三十八条 【财产保全的必要性分析】 代理原告进行诉讼方案设计时,应将财产保全事项纳入必备事项。除非被告为清偿能力极佳的金融机构,否则一般建议委托人申请财产保全,同时根据财产线索等综合考虑财产保全方案。
第三十九条 【财产保全方案的内容】 财产保全方案包括:是否申请财产保全、现有财产线索、保全标的选择、担保方式选择等。
第四十条 【财产线索调查】 可通过下列方式和渠道调查当事人的财产线索:
1.根据当事人之间的交易往来梳理被告银行、支付宝、财付通等交易账户线索;
2.持律师委托手续、介绍信等查询当事人不动产、车辆、证券账户等财产线索;
3.通过互联网检索当事人在售未售房产、持有股权等财产线索;
4.要求委托人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进行调查。
第四十一条 【财产保全标的选择】 在申请财产保全标的时,应综合下列因素选择财产保全标的:
1.权利人对拟保全标的使用频率及使用情况,以及财产被保全对权利人的影响程度;
2.拟保全标的有无抵押权、质权等在先权利,以及当前被保全状态;
3.拟保全标的的保管难易程度、变价效率、保值增值能力等;
4.拟保全标的权利人的诉讼地位。
第四十二条 【担保方式选择】 为降低不当申请财产保全引致的赔偿风险,应按照购买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并由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委托专门担保公司进行担保、提供实物担保、提供保证金担保的顺位选择提供担保的方式。
要素六:诉讼请求
第四十三条 【诉讼请求的定义】 诉讼请求,是原告可以起诉要求法院以裁定或判决方式支持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诉讼请求的原则】 诉讼请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具体、明确、可分且具备请求权基础。列明诉讼请求时,表述应按照实体法规定进行精准表述。
第四十五条 【诉讼请求的明确要求】 原告列明诉讼请求时,应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承担责任的方式进行准确表述,切忌表述模糊、笼统。
第四十六条 【确认之诉的诉请确定】 在确认之诉中,应对确认事项的时间、关系、要求确认的类型予以明确。如“依法确认原被告双方签订于2018年1月24日的《买卖合同》已经解除”;或“依法确认被告于2018年1月24日单方通知解除合同不发生效力”等。
第四十七条 【给付之诉的诉请确定】 在给付之诉中,应明确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给付性质,使判决生效后在执行层面上无歧义、无遗漏。
第四十八条 【诉讼请求的可分要求】 在列明诉讼请求时,应将不同属性的诉求分项列明,即一条项目只列明一个请求事项。
第四十九条 【请求权基础】 原告所列全部诉讼请求,均应援引实体法依据,以此作为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请求权基础。
要素七:答辩
第五十条 【答辩内容】 被告答辩,应针对原告所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进行。
第五十一条 【答辩逻辑】 被告答辩通常可遵循两种逻辑方式:
1.按照事实发生的时间递增顺序经过进行答辩;
2.按照双方争议事项的重要程度递减的方式进行答辩。
第五十二条 【答辩要点】 被告答辩,可以围绕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事实方面的答辩。即原告所主张的事实没有发生、不存在。
2.法律关系的答辩。即主张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不成立或双方的法律关系并非原告所主张的法律关系。
3.案由答辩。即主张原告起诉案件不准确、不符合案件事实或法律规定。
4.请求权基础方面的答辩。即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没有具体明确的法律依据。
5.除斥期间及诉讼时效的答辩。即主张诉讼请求超过了除斥期间或诉讼时效。
第五十三条 【答辩状的签署】 鉴于答辩状中涉及大量事实描述,律师拟定相关答辩文书后,应由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或以其他留痕方式予以确认。
要素八:程序性事项
第五十四条 【程序性事项的定义】 本产品所指的程序性事项,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等所规定的,法院、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所应遵循的规则,以及办理各个事项的程序、期限要求,以及不按照规定办理应承担何种不利后果的相应事项。
第五十五条 【程序性事项的意义】 律师办理民商事案件,除了从实体法层面分析法律关系,还应注重民事诉讼程序,并充分应用程序性权利获取更多对己方有利的诉讼条件。
第五十六条 【主要时间节点和期限】 律师在民商事诉讼中应关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程序性重要事项,并在文书醒目位置进行标注:
1.原告方起诉时间、交纳诉讼费期限、举证期限;
2.原告方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时间、期限;
3.被告方收到原告起诉材料的时间、举证期限;
4.被告方申请延期举证的时间、期限;
5.被告方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时间、期限;
6.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司法鉴定的时间、期限;
7.管辖权异议处理完毕后的举证期限;
8.被告方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时间、期限;
9.证据保全的时间、期限;
10.财产保全的时间、期限,续行查封、冻结、扣押的时间、期限;
11.收到一审裁决文书的时间、上诉期限。
第五十七条 【程序性事项的利用规则】 对于需要己方进一步举证的案件事实,可以充分利用程序性事项,获取更有利信息和证据。具体如下所列:
1.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即在有初步证据表明对方当事人持有书证而不提交的情况,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2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5条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提供。
2.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81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8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25条规定申请证据保全。
3.申请调取证据。对于己方却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的证据,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4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94条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调取证据申请可与证据保全结合使用。
4.申请勘验。如证据、现场对查明案件事实有重要意义时,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4条申请人民法院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勘验,并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规定》参加勘验程序,就勘验事项作解释、说明。
5.就鉴定意见提出异议及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8条之规定申请鉴定人出庭接受当事人及法庭质询,并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37条规定先行提出书面异议。
6.申请重新鉴定。对于符合《民事诉讼法》第139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40条规定的可以重新鉴定条件的,申请重新鉴定。
7.申请专家辅助人。如案件涉及专业门槛较高的领域,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79条、《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23条、《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83条规定申请专家辅助人,以期在举证、质证、法庭询问等程序中更好地表达己方观点、破除对方观点。
第五十八条 【程序性事项的注意事项】 在提出上述程序性申请前,应对可能取得的证据、陈述具体内容作初步了解、调查、分析,并审慎考虑取得相关证据、陈述后,是否会对法官认定案件事实产生影响及产生何种影响,再决定是否提出相应申请。
要素九:证据分析
第五十九条 【证据分析的意义】 进行完整的证据分析,可以帮助拟定精准的证明目的或提出充分的质证意见,让己方观点更容易被法庭采信。
第六十条 【证据要素标识】 在对证据进行描述时,除了列明证据名称外,还应注明证据来源、证据形成时间、证据所涉当事人并概括证据主要内容。
第六十一条 【证据名称标示】 在列明证据名称时,应以括号方式备注证据形成时间及所来源的当事人,如《商品房买卖合同》(2018年1月1日,万科地产-张飞)。
第六十二条 【证据内容摘录】 对于证据的主要内容,可以以一句话进行概括。对于证据中的核心内容,应当以百分之百忠实于原证据、加以双引号的方式摘录。
第六十三条 【证据分析内容】 证据分析应围绕证据来源、形式、种类、内容、证明力(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予以分析。
第六十四条 【证据来源分析】 进行证据分析时,应对证据的形成时间、形成地点、形成过程、保管情况、证据取得方式及过程等进行分析。
第六十五条 【证据形式分析】 进行证据分析,应对证据的表现形式、物理形式、证据系原件或复制件进行分析,充分考察证据是否具备必要的形式要件。对于要件有欠缺的,应同时分析是否属于孤证。
第六十六条 【类型化证据的要件】 对于下列证据,应充分关注其是否符合相应要求:
1.形成于境外的证据,是否经过相应的公证、认证程序;
2.属于外文的证据,是否经过翻译公司翻译为中文译本且外文与中文译本是否一致;
3.由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是否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4.证人证言是否由证人本人到庭陈述、接受质询。
第六十七条 【证据种类分析】 证据分析,应结合《民事诉讼法》第63条的规定,明确其属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八种证据中的哪一种,并分析证据是否符合该种证据法定要求。
第六十八条 【证据内容分析】 证据分析,应结合证据的具体内容,对证据的文字表述及其含义、行文风格、与上下文关系、逻辑体系及与其他证据的关系等层面进行分析。
第六十九条 【证据证明力分析】 证据分析,要逐一从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证明目的阐述其证明力。除了对“三性”予以逐一表述外,还应充分列明认可或不认可“三性”的具体原因、理由、法律依据,即结合证据的来源、形式、种类、内容的分析意见阐述证据证明力。
第七十条 【证据的合并分析】 证据具有同一属性的,可以合并分析过程及分析意见。
第七十一条 【质证意见预判及对策】 证据分析应全面、完整。对于己方提供的证据,应另以对方当事人的视角分析,并提前提出应对意见,以备在庭审质证、辩论阶段明确回应。
第七十二条 【证据分析的成果形式】 对证据分析完成后,应摘选对己方有利的分析意见,制作为规范的举证清单、质证意见。
要素十:争议焦点与诉辩意见
第七十三条 【争议焦点的预判】 进行案件分析时,应从对方代理人、承办人角度,预判案件争议焦点,并形成相应诉辩意见。
第七十四条 【争议焦点的确定原则】 争议焦点应由法律关系、案由展开,以当事人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为落脚点进行确认。
第七十五条 【合同纠纷争议焦点】 合同纠纷一般应从以下方面预判争议焦点:合同性质、合同效力、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合同履行情况、是否有违约情形、违约责任及责任主体。
第七十六条 【侵权纠纷争议焦点】 侵权责任纠纷一般围绕以下方面预判争议焦点:是否有违法行为、是否有损失及损失大小、违约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行为人有无过错、责任主体、责任形态等。
第七十七条 【争议焦点与诉辩意见的关系】 争议焦点是诉辩意见的骨架,即诉辩意见应围绕争议焦点进行展开论证,进而作为法庭辩论意见、代理词的主要内容。
第七十八条 【诉辩意见】 对争议焦点进行预判后,应围绕争议焦点进行诉辩意见的组织、陈述。
第七十九条 【诉辩意见的表达逻辑】 通常,应按照总-分的树形结构组织诉辩意见。即先概括性列明争议焦点,就争议焦点逐个表明己方意见,再以此逐项列明支持该结论的理由和依据。同时,应就对方的诉辩意见进行预判并提出应对意见,应对意见同时列入己方诉辩意见内容。
要素十一:法律依据
第八十条 【法律依据的重要性】 法律依据是赖以支撑己方诉讼请求的基础,办理民商事诉讼案件,必须对法律依据进行检索。
第八十一条 【法律检索方法及注意事项】 法律检索可以采用顺查法和倒查法两种方式进行,并充分注意时效性及溯及力。
第八十二条 【顺查法】 法律检索,可以根据法律关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所规定的法律渊源位阶按照顺位进行。
第八十三条 【倒查法】 法律检索,可以根据案由检索相关裁判文书,整合类型化裁判文书中所引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
第八十四条 【法律检索顺位】 特别说明,司法解释的检索,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位阶的限制,对于司法解释的检索,应放在紧接着法律的位阶进行。
第八十五条 【法律检索专业工具】 法律检索,应当主要利用“北大法宝”“威科先行”“法信”“alpha”“无讼”等法律专业数据库进行。使用何种数据库可根据使用习惯进行,但应充分注意规范性文件的效力。
第八十六条 【搜索引擎检索】 法律检索,可以利用搜索引擎进行。利用“百度”“搜狗”等搜索引擎进行检索时,应该充分结合“inurl”“site”“and”“or”等检索语句进行,以提高检索效率和准确性。
第八十七条 【法律检索摘录】 进行法律检索后,应将检索到的与案件相关的法律等规范性文件进行摘录,附于《案件分析意见》正文,或者另行制作法律检索报告。
要素十二:类案检索报告
第八十八条 【类案检索的必要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类案检索意见》)的精神和具体规定,除非实体上全无争议的案件外,一般应对案件作类案检索报告并列入分析意见。
第八十九条 【类案检索的标准】 类案检索应严格按照《类案检索意见》的规定,对检索范围即顺位、案件时效性进行限定,对检索主体、时间、平台、方法、结果、类案裁判要点以及待决案件争议焦点等内容进行说明、简述,并对是否构成类案予以分析说明。
第九十条 【类案检索的用途】 类案检索中的裁判理由可以作为相应的诉辩支持理由,强化证己方观点。必要时,可直接提交案例作为诉辩理由。
第九十一条 【类案检索的局限性】 鉴于法律的滞后性、文书样本的有限性等因素,对于争议较大、较为新颖或客观法律环境正在发生较大变化的案件,不应将诉讼思路局限于类案裁判结果,还应通过查询法律原则、法律精神、权威学术观点等作为诉辩参考理由,但在输出时应充分考虑裁判者对其接受程度。
第九十二条 【类案检索报告】 类案检索完成后,对于仅作为强化诉辩意见的部分,可以直接附于分析意见具体板块中;对于拟提交法院的,应单独制定检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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