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刘彬律师 20阅读0分19秒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修订)

第二百三十一条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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