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052
■青岛市即墨区法院:股权变更后,未经公司决议诉请变更法定代表人,法院能否支持?
姜某某、程某某系夫妻关系,于2009年6月注册成立某快递公司,姜某某占20%股权,程某某占80%股权,姜某某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9月,作为甲方的姜某某与作为乙方的李某某签订股权收购框架协议,约定:乙方拟以700万元购买甲方所拥有的目标公司70%股权(其中姜某某的20%全部股权、程某某名下50%的股权转让给李某某),但对法定代表人的变更没有约定。后李某某按约支付姜某某390万元,并参与目标公司的经营、管理等事项。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目标公司股权变更登记。此后,双方就公司经营管理产生纠纷,姜某某、程某某将李某某诉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某支付剩余股权收购款310万元及利息,并协助办理公司股权及法定代表人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签订的股权收购框架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诚信履行合同义务,李某某欠付原告的股权转让款310万元属实,应予支持,关于股权变更事宜因双方无异议,予以支持。对于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诉求,虽然时任目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姜某某已将其名下的股权全部转让给李某某,但因双方合同对此没有明确的约定,且目标公司也无相关股东会决议,李某某也不同意变更,因此对该项诉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李某某支付原告股权转让款310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并协助原告依法办理相关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驳回原告关于变更法定代表人等其他诉求。
■威海市文登区法院:拆棚不拆“亲”,案结事了续亲情
原告老王与被告老张是亲戚关系,两人既是“近亲”又是“近邻”。因历史原因,老张的房屋需要经过老王家东墙外的胡同才能进入,且胡同是唯一的出入口。为方便使用,老张在家门口用彩钢瓦搭建了棚子,并紧靠老王家东墙的胡同搭建了车库,造成了老王家的东屋潮湿、墙皮脱落,也给老王到屋后进行房屋修缮、排水沟清理等造成了不便。多次协商无果,老王起诉至法院要求老张拆除其在房屋东侧及北侧搭建的车库及彩钢瓦。
经过对房前屋后彩钢棚的查勘、测量与“面对面”“背对背”的反复沟通,历经两个半小时,双方最终达成了一个既不影响原告的正常通行、修缮,又能给被告提供最大限度便利的调解方案。双方纠结多年的矛盾在承办法官、驻庭调解员、宋村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村委会的共同努力下圆满化解。
■济南市章丘区法院:节后首拍!1073万元!
章丘某公司申请执行甲某等一案,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公司150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判决书,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中,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济南市区的一处写字楼,但该写字楼早已租与案外人,被执行人与租户均拒绝配合执行。为尽快实现申请执行人胜诉权益,执行法官李咸佳春节前夕多次驱车前往涉案房产处实地查看,查明租赁情况,并反复与租户沟通,讲明其享有的“不破租赁”和优先购买权,告知拍卖后强制腾退的不利后果。租户最终同意配合开展评估拍卖。执行法官带领团队加班加点,准备拍卖资料、手续,以最快速度启动拍卖程序。该写字楼经过一拍、二拍,于2023年1月29日以1073万元的价格被买受人竞得。
■临沂市兰山区法院:追风赶月 执行“狂飙”
2月8日凌晨5时30分,68名执行干警迅速集结,拉开了2023年第四次“沂蒙风暴”之暖心冬日执行行动的序幕。本次执行活动共拘传被执行人28人,扣押车辆1辆,清场交付1处,执结案件27件,执行到位标的557万余元。
■莱西法院:首战告捷,莱西法院“蓝色风暴”集中执行行动再亮剑!
2月9日凌晨5时30分,莱西法院执行局干警们踏上执行之路,打响了兔年“蓝色风暴”集中执行行动的第一战。此次行动共拘传被执行人13人,执行完毕案件6件,执行和解案件5件,执行到位金额26.22万元。
视频普法
青岛市市北区法院:开学防骗反诈那些事儿
案件速递
鲁法案例【2023】053
■济南市槐荫区法院:商票被拒付后,银行能否向买断式贴现申请人主张权利?
2020年2月,A公司作为申请人,与某银行签订了《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对贴现额度、有效期、双方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进行了明确约定。2020年9月,A公司向该银行提交《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申请书》一份,载明:票面金额50万元,承兑日2020-8-20,承兑人B公司,到期日2021-8-20。2020年9月1日,某银行进行买断式贴现,扣除利息后向A公司实付金额47万元,A公司认可收到该款项。票据到期后,某银行提示付款确认被拒付。故将A公司诉至槐荫区法院,请求判令A公司支付票据款50万元及约定利息。
A公司辩称,贴现利息已在放款时扣除,对于银行主张的利息不认可,银行应自行承担买卖票据的风险。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的合同关系虽然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但合同履行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某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商业承兑汇票贴现协议》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A公司向某银行申请对涉案汇票贴现,后该汇票拒付,某银行持据要求A公司支付汇票金额50万元及利息(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每日万分之五计算),符合合同约定,应予支持。关于A公司的辩称,法院认为,买断式贴现票据行为中,票据到期后由买入方直接向承兑人收款,并非由买入方自担票据风险,因A公司认可涉案证据中其公章的真实性,并认可收到涉案贴现款项,故对A公司的答辩意见,法院不予采信。最终,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某银行的诉讼请求,现该判决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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