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3】132
■青岛市即墨区法院: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另一方后续是否可要求其支付?
2012年6月,小波(化名)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约定小波随母亲生活并由母亲自行负担抚养费。双方离婚后的十余年,小波的生活费、教育费等一直由小波母亲承担。2023年,小波母亲作为小波的法定代理人,以小波即将升入高中,需改善小波的生活与学习状况为由,将小波父亲诉至法院,要求其父每月按2000元支付2012年6月至小波18周岁的抚养费。小波父亲称,其和小波母亲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自己无需支付抚养费,现在前妻出尔反尔,不符合诚信规则。小波要求其每月支付2000元抚养费的请求过高,但作为父亲同意每月支付小波部分抚养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波的父母2012年6月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协议小波由母亲抚养,小波母亲自行负担小波的抚养费,小波父母之间的约定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时隔11年后,小波母亲的收入情况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相较于离婚时发生了明显变化。随着小波年龄的增长,各项生活开支也随之增加。其母亲也已再婚且生育一女,母亲的工资收入已无法维持小波的正常生活开支。故小波以出现新事由,为改善生活和学习状况为由主张其父亲支付自2023年3月起至其年满18周岁的抚养费的主张,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而在出现新的事由前,双方均应当按照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故小波要求其父亲支付自2012年6月至起诉日之前的抚养费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结合小波父亲的收入等情况,即墨法院判令小波父亲自2023年3月起至小波年满18周岁时止,每月支付小波抚养费9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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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芝罘区法院:12起金融借款纠纷1天化解!芝罘法院趟出金融解纷新路径
2020年,因企业经营需要,王先生向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后受疫情影响,王先生企业经营出现困难,未能按期偿还借款,出现还款逾期,银行依约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企业偿还全部贷款60万元及利息,而贷款的提前到期也严重影响了企业生产经营。
承办法官在对案件进行开庭审理的同时,联合商事调解室的调解员进行协助调解。庭审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联合调解等环节依次进行,承办法官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耐心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一方面说服王先生支付部分本金、表现充足履行诚意,另一方面引导银行从承担社会责任、实现双赢的角度尝试和解,最终促使王先生以延期还款的方式与银行方达成和解,法院当庭制作民事调解书,矛盾圆满化解。
■莱西法院:蓝色风暴执行行动:拒不履行?硬核执行不手软!
在执行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案件时,执行法官多次督促被执行人刘某某履行还款义务、申报财产状况,但刘某某一直视若罔闻,执行法官对其数次拘传,同时发布悬赏公告征集财产线索,但执行到位金额远不足被执行人需赔偿的数额。
3月16日,执行法官将被执行人再次拘传,但刘某某还是一副毫不在乎、无所谓的姿态,甚至扬言“即使拘留我也没有钱履行”。为了维护法律的权威和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执行法官果断作出司法拘留决定,依法拘留刘某某15日,并于16日晚20时将被执行人送拘。
■栖霞法院:吉象受损起纷争 法院调解还吉祥
2022年9月的一天,王某某驾驶挂靠在滨州市惠民县某某公司的拖挂车到栖霞市寺口镇运输苹果,在某冷库公司大门口倒车时,不慎将大门一侧门柱及摆放在门口的石象撞损,同时由于撞击,石象位置挪动,底座里的八卦铜镜也被挤碎。经栖霞市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随之而来的是赔偿问题,双方虽经多次协商,但对石象赔偿事宜都未达成一致意见。原来,被撞的石象石材缺损较多,且冷库反映石象遭碰撞后,厂区内接连发生了工人莫名其妙受伤、工厂订单锐减的“蹊跷”事情。作为具有观赏价值和特殊象征意义的工艺石雕,石象不同于一般物品,不好修复贴补,需要整体更换,且由于石象造型、工艺、模样为独款,无法与另一只石象完全复刻,故冷库要求更换一对,更换价格为10余万元。而王某某却只同意赔偿修复受损石象价值的几千元,双方协商不成,遂诉至栖霞法院。
承办法官了解案件详情后,第一时间联系原告并实地查看了受损石象状况。在通过询问相关鉴定评估机构、走访调查石雕石刻厂、询问老手艺人等方式,对石象损失价值有了系统全面的了解后,法官对原告提出了客观调解意见。征得原告同意后,法官联系王某某投保的滨州某保险公司,通过视频、微信、电话等方式,与其反复交流沟通。经过9次调解沟通,最终原被告就本案的损失数额形成初步意见,以被告赔偿原告1.5万元达成调解协议。
■蒙阴法院:继续开展沂蒙风暴集中执行行动
3月16日,蒙阴法院开展“护农保春耕”专项执行行动,护航春耕生产。清晨6点,蒙阴法院14名执行干警按照既定方案奔赴各县城小区、乡镇执行现场,对拒不执行、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进行查找、围堵。经过一天的执行奋战,共拘传被执行人16人,拘留2人,执结案件12件,执行到位金额86万元,顺利执结了一批涉农案件,为农民春耕保驾护航。
案件速递
鲁法案例【2023】133
■牟平法院:保健品竟含“毒”?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人被判刑!
刘某以售卖计生用品营利为生,2021年7月至10月间,在明知是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情况下,刘某通过其经营的计生用品店、个人微信号多次非法销售无证明文件的男性保健品,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50元,非法获利人民币170元。经检测,上述男性保健品中均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属于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品中添加的物质。
牟平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刘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70元上缴国库。同时禁止刘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刘某的犯罪行为危及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判决被告人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人刘某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500元,并在国家级新闻媒体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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