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养小三不违法,卖淫嫖娼却违法,这是真的吗???
嫖娼是指以金钱、财物为媒介,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的行为。即非法的性交易,建立于金钱交易上的性关系。嫖娼在我国受到法律的禁止,属于违法行为。
包养小三是指已婚人士瞒着配偶而与婚外异性长期保持不正当男女关系,并涉及钱财往来的行为。
身边有很多朋友经常半开玩笑的说:“包养小三不违法,卖淫嫖娼却违法,这不就是富人特权,穷人法律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法律的角度来分析:
包养小三的行为之所以让人憎恨,因为其本质其实是破坏了原家庭的和谐,这种情况下,法律上对被出轨方做出了保护,被出轨方可以选择离婚并要求赔偿,这里赔偿包括物质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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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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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他人同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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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家庭暴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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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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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其他重大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以出轨包养情人真的不违法吗?
其实也不一定!
它可能构成重婚罪!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同居与否,或是否举行婚礼,重婚即已形成。
(2)事实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或关系)共同生活,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事实上已构成重婚。重婚是违反一夫一妻制原则的违法犯罪行为,法律上一贯保护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构成重婚罪的,必须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因此单纯出轨虽不违法,但有违道德,同时存在与他人同居或重婚的情形时,则属于违法行为,只是除民事赔偿责任外法律未规定处罚情形,且重婚可能涉嫌重婚罪,面临刑事处罚!!!
嫖娼属于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虽然嫖娼卖淫不犯罪,但是如果组织卖淫的就构刑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规定: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第三百六十一条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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