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相对不起诉的23个辩点

吕, 林伟 7阅读36分54秒
《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或者明知他人实施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19号)
第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一)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功能的;(二)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措施,未经授权或者超越授权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控制的功能的;(三)其他专门设计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程序、工具。
第三条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提供能够用于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专门性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二)提供第(一)项以外的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三)明知他人实施非法获取支付结算、证券交易、期货交易等网络金融服务身份认证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五人次以上的;(四)明知他人实施第(三)项以外的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违法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程序、工具二十人次以上的;(五)违法所得五千元以上或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实施前款规定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一)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二)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相对不起诉的23个辩点
文|刘良强
『辩点1』犯罪情节轻微、自首
1、宁江检诉刑不诉(2019)193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98人次
裁判结果:吴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某不起诉。
2、宁江检诉刑不诉(2019)194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29人次
裁判结果: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3、宁江检诉刑不诉(2019)195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28人次
裁判结果:王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甲不起诉。
4、宁江检诉刑不诉(2019)196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44人次
裁判结果: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5、宁江检诉刑不诉(2019)199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38人次
裁判结果: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6、沪长检诉刑不诉(2018)51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因主动投案,投案后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辩点2』犯罪情节轻微、坦白
1、灌检诉刑不诉(2018)58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40余次
裁判结果:韩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2012版)的规定,决定对韩某某不起诉。
2、常经检诉刑不诉(2019)34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68人次,销售金额2333元,获利148元
裁判结果: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3、常经检诉刑不诉(2019)36号不起诉决定书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20人次裁判结果:梁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某不起诉。4、宁江检诉刑不诉(2019)182号不起诉决定书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49人次裁判结果:胥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胥某某不起诉。5、宁江检诉刑不诉〔2019〕183号不起诉决定书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38人次裁判结果: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曹某某不起诉。
6、宁江检诉刑不诉(2019)184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11人次,获利5090元
裁判结果:雷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雷某某不起诉。
7、宁江检诉刑不诉(2019)185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82人次
裁判结果: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8、宁江检诉刑不诉〔2019〕186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16人次,获利6760元
裁判结果: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9、宁江检诉刑不诉(2019)187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20人次
裁判结果: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10、宁江检诉刑不诉(2019)188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20人次
裁判结果: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11、宁江检诉刑不诉(2019)189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35人次
裁判结果:骆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骆某某不起诉。
12、宁江检诉刑不诉(2019)190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57人次
裁判结果:孙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甲不起诉。
13、宁江检诉刑不诉(2019)191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22人次
裁判结果: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14、宁江检诉刑不诉(2019)192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20人次
裁判结果: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15、宁江检诉刑不诉(2019)197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28人次
裁判结果:魏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魏某某不起诉。
16、宁江检诉刑不诉(2019)198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24人次
裁判结果: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17、宁江检诉刑不诉(2019)200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89人次
裁判结果: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18、沪长检诉刑不诉(2018)50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曾某某系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曾某某不起诉。
19、沪长检诉刑不诉(2018)52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段某某系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段某某不起诉。
『辩点3』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
1、鄂隽检刑不诉〔2020〕21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获利15257.29元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
2、鄂隽检刑不诉〔2020〕19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获利7792.6元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3、鄂隽检刑不诉〔2020〕22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获利9851元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黎某某不起诉。
『辩点4』犯罪情节轻微、从犯
1、肇端检刑不诉(2019)22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销售外挂卡密共2624条,客服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邓某方不起诉。
2、肇端检刑不诉(2019)23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销售外挂卡密共2624条,客服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眉不起诉。
『辩点5』认罪认罚、退赃
1、延市检刑不诉〔2021〕65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违法所得6500元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2、延市检刑不诉〔2021〕66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违法所得13500元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金某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偶犯,且认罪认罚并主动上缴违法所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金某某不起诉。
『辩点6』犯罪情节轻微、自首、认罪认罚
1、鄂隽检刑不诉〔2020〕20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获利9027.03元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姚某某不起诉。
2、渝中检刑不诉〔2021〕Z55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99人次,获利约2809.2元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叶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宽处罚情节,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且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可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辩点7』犯罪情节轻微、坦白、认罪认罚
1、沪闵检一部刑不诉(2019)1016号、沪闵检一部刑不诉(2019)1017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租用境外VPS服务器架设VPN虚拟专用网络,为多家客户单位提供网络“翻墙”。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单位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不起诉人姜某甲、姜某乙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姜某甲、姜某乙均自愿认罪认罚,且签字具结,可依法从宽处理。综上,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姜某甲、姜某乙的行为虽构成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法定、酌情从轻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公司、姜某甲、姜某乙不起诉。
2、侯检未检刑不诉(2020)1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获利2.07万元
裁判结果:刘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3、侯检未检刑不诉(2020)2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200人次,获利1万余元
裁判结果: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黄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黄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4、侯检未检刑不诉(2020)3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获利1.38万元
裁判结果:林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林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林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5、侯检未检刑不诉(2020)4号、侯检未检刑不诉(2020)5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肖某某与陈某某共同获利12万余元
裁判结果:肖某某、陈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肖某某、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肖某某、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6、思检刑一刑不诉〔2021〕Z21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532人次,获利64105元
裁判结果:刘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辩点8』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
安检公诉刑不诉(2018)102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帮助申请苹果证书用于软件销售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从犯等从轻、减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2012版)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辩点9』犯罪情节轻微、坦白、从犯
1、穗云检刑不诉〔2021〕271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交易金额17600元
裁判结果: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孙某某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孙某某不起诉。
2、灌检诉刑不诉(2018)61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帮助被不起诉人郭某某向被不起诉人曹某某汇款302.5万元
裁判结果:钟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2012版)的规定,决定对钟某某不起诉。
3、张检诉刑不诉(2018)249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50余人次
裁判结果:何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如实供述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何某甲不起诉。
『辩点10』犯罪情节轻微、自首、退赃
1、安检公诉刑不诉(2018)100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获利约7000余元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卫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2012版)的规定,决定对卫某某不起诉。
2、安检公诉刑不诉(2018)103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获利约8000余元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2012版)的规定,决定对贾某某不起诉。
3、安检公诉刑不诉(2018)101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获利40000元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等从轻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2012版)的规定,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辩点11』犯罪情节轻微、坦白、退赃
灌检诉刑不诉(2018)60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获利1.2万元
裁判结果: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退赃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2012版)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辩点12』犯罪情节轻微、坦白、谅解
杭余检公诉刑不诉(2019)267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20人次以上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顾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顾某某不起诉。
『辩点13』犯罪情节轻微、坦白、认罪认罚
1、吴检一部刑不诉(2019)106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获利5342.76元
裁判结果: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2、吴检一部刑不诉(2019)107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获利7992.26元
裁判结果:周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周某某不起诉。
3、吴检一部刑不诉(2019)108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获利5342.76元
裁判结果:姜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姜某某不起诉。
4、都检刑不诉〔2020〕20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获利5000元
裁判结果:吴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吴某甲不起诉。
5、姜检一部刑不诉〔2020〕71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133人次,违法所得7815元
裁判结果: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实际获利少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不起诉。
6、扬邗检刑不诉〔2021〕31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获利7000元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卢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加之其无前科劣迹,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决定对卢某某不起诉。
7、溧检二部刑不诉〔2020〕67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42人次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8、溧检二部刑不诉〔2020〕68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21人次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赵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赵某某不起诉。
9、溧检二部刑不诉〔2020〕69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35人次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徐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10、溧检二部刑不诉〔2020〕70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35人次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劣迹,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对邹某某不起诉。
『辩点14』坦白、认罪认罚、退赃
1、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36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销售额28.9188万元,获利2.4568万元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徐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徐某某不起诉。
2、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40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销售额11.887152万元,获利1.400152万元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罗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已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罗某某不起诉。
『辩点15』犯罪情节轻微、从犯、坦白、认罪认罚
吴检刑不诉〔2021〕193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至少80人次
裁判结果:张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辩点16』犯罪情节轻微,系在校学生,坦白、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沪青检一部刑不诉〔2019〕571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违法所得6676元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其已获得被害单位的谅解;同时考虑到被不起诉人刘某甲在本案中违法所得不大,又系在校大学生,一贯表现良好,本次系初犯,犯本案与其缺少社会阅历、家境困难有一定关系,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辩点17』犯罪情节轻微,坦白、认罪认罚、退赃
1、株荷检刑不诉〔2021〕45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销售金额20余万元,获利23000元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真诚悔罪,系初犯,且积极退还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单某某不起诉。
2、六检刑不诉〔2021〕53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11人次,违法所得20900元
裁判结果:詹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退赃退赔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辩点18』从犯、坦白,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
1、宿豫检诉刑不诉(2017)19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与他人违法所得共计6578元
裁判结果: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2012版)的规定,决定对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2、宿豫检诉刑不诉(2017)20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与他人违法所得共计72300元
裁判结果: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2012版)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3、宿豫检诉刑不诉(2017)22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与他人违法所得共计6578元
裁判结果:张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且在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2012版)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辩点19』从犯、自首,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
宿豫检诉刑不诉(2017)21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与他人违法所得共计72300元
裁判结果:宋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的作用较小,且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2012版)的规定,决定对宋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辩点20』犯罪情节轻微、从犯、自首、认罪认罚、退赃
云检刑不诉〔2021〕20049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违法所得1.6万余元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刘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自首、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甲不起诉。
『辩点21』犯罪情节轻微、从犯、坦白、认罪认罚、退赃
云检刑不诉〔2021〕20050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违法所得5.3万余元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犯、坦白、认罪认罚、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甲不起诉。
『辩点22』犯罪情节轻微,系在校学生,从犯、坦白、认罪认罚
1、张检四部刑不诉〔2021〕Z220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违法所得114143元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在犯罪时系在校学生,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叶某某不起诉。
2、张检四部刑不诉〔2021〕Z221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违法所得971313元
裁判结果:被不起诉人在犯罪时系在校学生,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杨某某不起诉。
3、宁江检未刑不诉(2019)35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34人次
裁判结果:犯罪嫌疑人侯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且系在校学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侯某某不起诉。
4、宁江检未刑不诉(2019)36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34人次
裁判结果:犯罪嫌疑人王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从犯、认罪认罚等情节,且系在校学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某某不起诉。
『辩点23』犯罪情节轻微,自首、认罪认罚、退赔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
宜检刑不诉〔2020〕240号不起诉决定书
犯罪情节:提供程序、工具524人次,违法所得6355.58元
裁判结果: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赔损失、取得被害单位谅解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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