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法案例【2022】368
■巨野法院:因车辆无法年检,买方要求解除购车合同,法院这样判!
原告小华欲购买被告甲公司的重型货车一辆,经实地查看后,在明知该车辆系库存车的情况下,于2016年1月13日与甲公司就该货车买卖的相关事宜签订《车辆买卖协议》。小华向被告支付车款后,被告将涉案车辆及行驶证、营运证交付原告小华,小华另行花费2万元在该货车上加装了大箱。该车辆于2016年、2017年正常进行年检。2018年1月对涉案车辆年检时,车管所告知小华涉案车辆实际高度与行驶证、营运证显示高度不符,不能通过检验。原告遂向巨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被告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由被告退还购车款并赔偿车辆营运损失。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不予认可,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小华在明知涉案车辆系库存车的情况下,自被告处自愿购买涉案车辆,双方因此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合同关系的形成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成立并生效。原告小华经实地查看,自行选择购买涉案车辆。被告在原告交付购车款的同时,亦在相关交通管理部门为涉案车辆办理了机动车行驶证及道路运输证。双方当事人对涉案车辆在2016年及2017年正常进行年检的事实均无异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原告小华提出被告甲公司采用欺诈手段提供虚假车辆信息,但未提交有效证据予以证实,应自行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其该项诉讼主张,不予支持。
原告小华称2018年1月在审验车辆时,车管所告知涉案车辆实际高度与行驶证、营运证显示的车辆高度不符,不能通过年检,但小华于2022年1月26日才向被告甲公司主张解除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原告未在有效期限内行使合同解除权,解除权已消灭,因此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及基于合同解除而要求被告退还购车款、赔偿相应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因此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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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中院:成功化解“欠薪” 精准定分止争——市法院妥善办结一批涉农民工权益保障案件
这是一起因十二位农民工在工地干活后未得到劳务报酬,遂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劳务费用的“讨薪”案件。该案件一审判决支持了务工人员诉求,之后被告不服上诉至菏泽中院。该案二审期间,办案法官深入一线了解情况,多次到施工现场开展排查、登记工作,收集相关依据,一方面稳定务工人员情绪,一方面积极与企业协商、调解,探讨解决办法。
经过一个多月的不间断努力,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下,最终双方达成协议,这批群体性起诉案件成功化解,且双方均对案件处理结果表示满意,既帮助农名工及时讨回劳务款,又使企业挽回名誉,有效维护了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临沂市兰山区法院:“沂蒙风暴”筑牢防线
为进一步推进集中执行工作的开展,实现收结案良性循环,8月31日凌晨,临沂市兰山区法院展开了“沂蒙风暴”集中执行行动之第四次“凌晨亮剑”专项行动。本次行动共出动执行干警68名,拘传失信被执行人34人,查扣车辆4辆,清场交付2处,执结案件70余件,执行到位金额2408万元。
■日照市东港区法院:查处悔拍行为,我们是认真的!
近日,日照市东港区法院执行局在办理申请执行人焦某与被执行人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之妻名下的车辆进行拍卖,买受人许某缴纳5万元保证金并以54.6万元成功竞拍,但随后许某明确表示悔拍。
办案法官在将法律规定告知许某后,其仍坚持悔拍。法院遂对上述车辆裁定重新拍卖,第二次拍卖以46.2万元成交。第二次拍卖与第一次拍卖成交价款存在8.4万元的差价,该差价应首先从许某预交的5万元保证金中扣除,差额3.4万元应由许某补交。法院于7月29日向许某送达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七日内补交车辆拍卖款差额3.4万元。许某在收到执行裁定书后,拒不接听法院来电、经传唤亦不到庭。
法院经审查认为,许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执行秩序,法院遂决定对许某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处罚决定。在移送拘留前,许某经过法院批评教育,真诚悔过,并主动补交差价款3.4万元,考虑到其悔过态度,法院决定对拘留措施暂不执行。
■荣成法院:价值数百万的农机“不翼而飞”?看执行干警千里追击,雷霆执行!
2015年,吉林某公司向山东某公司购买了拖拉机、玉米机等农机27台,后因吉林某公司迟迟不付货款,山东某公司取回9台农机,剩余价值246.5万元的4台拖拉机和14台玉米机迟迟未予退还。无奈之下,山东某公司将吉林某公司起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判令吉林某公司给付货款246.5万元,判决生效后,长时间未收到货款的山东某公司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受案后,执行干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了解,吉林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某因涉嫌刑事犯罪被依法逮捕,公司账上资金早已消耗一空,但执行干警认为,申请人交付的十几台农机很有可能还留存在吉林某公司手中。经过执行干警抽丝剥茧般地摸排,确认部分农机放置在吉林省某农机市场院内后驱车北上,却发现农机“不翼而飞”。被执行人的“小聪明”,瞒不过执行干警的“法眼”。执行干警辗转多地,一一查实,最终,在间隔数百里的4个地点,总计找到15台藏起来的农机,案件成功告破!
案件速递
鲁法案例【2022】369
■济南市莱芜区法院:提供劳务一方有过错,责任如何承担?
小张受雇于甲公司,受甲公司指派前往南方某省进行设备拆卸工作。拆卸过程中,吊运的设备掉落将小张砸伤,小张在该省住院近四个月。事故发生时,小张头戴安全帽,但未穿安全鞋。后经鉴定,小张被评定为九级伤残。在小张住院期间,甲公司为其垫付医疗费用并雇佣护工24小时进行看护。出院后,小张与甲公司就其他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遂诉至法院,要求甲公司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及营养费等各项损失。
本案中,小张与甲公司形成劳务关系,小张在工作中受伤,向甲公司主张赔偿损失,并无不妥。但在工作过程中,小张并未遵守安全生产规定,仅佩戴安全帽却未穿安全鞋,且小张受伤主要集中在足部,具有一定的过错,其损失不应由甲公司完全承担。小张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有一定的安全常识,在明知自己未穿安全鞋的情况下,站立于吊装设备的下方,其自身具有一定的过错,理应承担部分责任。故法院判定由小张自行承担20%,甲公司承担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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