侦查阶段的辩护策略

吕, 林伟 7阅读19分2秒

犯罪嫌疑人如何保存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的线索
今天我们来聊聊,如何帮助犯罪嫌疑人保存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的线索或证据。
刑讯逼供是指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含纪检、监察等)采用肉刑或变相肉刑乃至精神刑等残酷的方式折磨被讯问人的肉体或精神,以获取其供述的一种极恶劣的刑事司法审讯方法。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1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0条等法律条文均有明确规定禁止刑讯逼供,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的罪名,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也明确规定了严禁以刑讯逼供的非法手段收集证据。
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口供的重要性,刑讯逼供和暴力取证等违法侦讯行为却依然仍普遍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权利,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被迫做出的某种供述,以致会造成被审讯对象重伤、死亡和冤假错案的发生。
所谓肉刑,是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比如冻、饿、渴、晒、烤、疲劳审讯、不给药吃、长时间坐在讯问椅上等;以查封本人或家人、亲友的企业、抓捕家人或、和亲友、滋扰年纪尚轻正在求学的孩子等可以给当事人精神、心理、情感造成巨大压力、痛苦的手段,或者以给予同案犯的亲友轻缓刑、免予刑事处罚等等宽缓政策相诱惑,还有的利用狱侦耳目的威胁、殴打来达到获取有罪供述的目的,等等,花样翻样,难以穷尽。
如果我们在侦查阶段就开始辩护工作,一定要注意了解犯罪嫌疑人是否遭受了上述非法取证的情况,而不要等犯罪嫌疑人自己来向你申诉。在刑讯逼供手段不典型的情况下,有些嫌疑人并不知道属于刑讯逼供,还有些人受到了威胁不敢向刑辩律师申诉,也可能出于其他顾虑不愿申诉,比如他还不够信任律师不肯不愿向律师说出实情。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6条的规定,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因而刑辩律师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是否遭受了刑讯逼供,或者其他非法取证的情况,提供相关法律救济途径的咨询有法律依据。
怎么让犯罪嫌疑人建立证据意识,想办法留下刑讯逼供的证据和线索呢?
我们知道,公安和检察机关关于办案区的布局、设施、监控系统的规定已经非常规范详尽。比如,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设置规范》第8条、第10-14条,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区使用管理规定》第2条、第22-25条、第30条,以及《公安妮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版)》第5-03条,对办案区做了非常详细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带至公安机关后,应当立即将其带入办案区;除起赃、辨认以外,并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不得带出办案区。办案区应当安装可覆盖全区域内外且具有数据存储功能的电子监控设备,区域内光照亮度应当满足监控要求,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声像监控区域”标示牌。办案区的电子监控设备应当与警务督察部门网上督察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对接,并对音频、视频数据进行分流处理。进入办案区后首先进行安全检查,其后需要进行犯罪嫌疑人的个人信息采集,需要拍正面和左右侧面照各一张。
我们可以根据这些规定,向犯罪嫌疑人详细了解抓捕到案的过程、进入办案区后的经过、讯问时间、地点、程序、方法、侦查人员的态度、嫌疑人自己的感受,以及是否同步录音录像、是否告知相关权利义务、是否充分核对笔录等等,了解整个取证的过程是否有刑讯逼供的问题已经发生。确有发生的,要详细了解刑讯逼供的类型、可能留下的证据类型、能否收集和固定相关证据。尚未发生的,要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证据意识的辅导。
首先,尤其重要的就是要告知犯罪嫌疑人必须为自己的笔录负责,要仔细核对笔录,对自己在笔录上的签字负责。很多犯罪嫌疑人迫于刑讯逼供或者其他压力,对待自己的供述笔录非常草率,甚至指望“先承认,再翻案”,这是非常危险的幼稚想法。因为除非笔录被定性为非法取得应予排除的性质,否则将来一定会成为定罪证据。检、法办案人只对卷宗里的书面证据负责,对未经定性为非法证据并依法排除的口供以外的口供的取得过程,没有排除的义务和能力。因此,发现笔录没有被如实记录甚至有实质性变更时,要坚决指出、坚决反对,可以直接在笔录上修改,否则就可以拒绝签字。修正错误、拒绝签字难以实现的情况下,有的人在同步录音录像里趁侦查员不备对着摄像头比划或用嘴形来控诉遭受刑讯逼供的事实;还有的人在笔录里用潦草的字迹隐藏遭受非法取证笔录不属实的玄机,比如签:以上笔录我看过,和你说的一样。以上笔录我看过,和我说的不一样,“不”字写的极小。还可以在签名上花点小心思,签名有自己的风格,有的人的签名难以辨别,侦查人员一般会尊重这种关系不大的书写习惯,这就为提供刑讯逼供等违法取证线索留下了空间。还可以在看守所里向驻监所检察人员控告。如果身体有伤痕可以向辩护人展示,辩护人代其控告,或转为证人为其作证。还可以向同监室“室友”诉说,请求其将来为自己作证。更进一步的,有人在被迫做出的有罪供述当中的时间、地点等重要节点暗藏玄机,事后指出自己该时间、地点没有做案时间、不在做案现场,起到斧底抽薪的作用。如果这些都不行,那就只能在遭遇非法取证时仔细记住现场所有的细节,在场人员的姓名、特征、具体非法取证的行为方式、蛛丝马迹等等,以期在排非申请时能提出具体的非法取证的线索。这些线索,将成为揭露真相的重要依据。这些应对非法取证的办法和证据意识,应当使犯罪嫌疑人充分了解。
作为法律人,我们需要怀揣着对法治的信仰,通过依法维护每个犯罪嫌疑人的人权的点滴努力,来推动我们国家的法治进步。
如何同强硬的侦查办案人有效沟通
今天我们聊一聊,如何同强硬的侦查办案人有效沟通。我们是不是都经常听到律师同行的抱怨,公安人员太粗暴、没法沟通?我自己也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常常是我们很客气、谦虚地跟警官进行正常的沟通,可是那边毫不掩饰他们的不屑和不耐烦。我们这边强压着火气,一压再压。比如这样的电话沟通:
律:“XX警官,我是XX的辩护人。能耽误您两分钟吗?关于这个案件有几个问题想跟您沟通一下”
警甲:马上开会(正在开会)。电话挂断。
警乙:出去办案,没时间。电话挂断。
警丙:快点说,我这正忙。
警丁:这案件领导批的,我说了不算,找领导吧。
从电话中我们可以敏锐地感到对方的不友好,不配合。开始时我比较意气用事,你强硬,我更强硬一些,我要给你一些气势,你不要欺负我,我也不是那么好欺负的,所以我要更强硬一点,有的时候这种强硬会起作用,对方可能有点软了,所以你会调整自己,用各种形式去调整与警官的沟通方式。那到底是哪一种情形是会更好,哪一种方式会更好?首先要肯定的一点是,你因为环境变化而做出变化,肯定是对的,这个想法肯定是对。不能说我们对着什么人都是一成不变的,但很多时候我们会觉得我们对警官的态度已经很好了,但是就是跟他不对脾气,气场不合。没办法沟通。怎么办?

有这样几种对策。
第一种,换一个人去沟通。这里也有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换一个警官去沟通,可以是共同负责的其他警官,也可以是负领导责任的主管领导。第二种情形就是换一个律师去跟这位警官沟通。换一个人,就回避了已经形成的不良沟通的心理阴影。换一个什么样的人,也需要动一番脑筋。比如,如果警官是一个女警官,不妨换成一个温文尔雅的男律师去跟她沟通;相反,如果警官是一个年青的男士,不妨换成一个年龄相当的女律师来跟他沟通。异性之间的沟通总是会显示一些风度或者耐性。因为一个女律师在讲话时候男警官就不会很粗鲁的打断他,他有点下不了手,男律师讲话时候,女警官也会稍微态度好一点,让你多讲两句话。所以这些按照情形作变化和调整也是沟通的技巧。
第二种,换一种方式沟通。比如,在有把握的时候,直接到办案单位找办案警官面谈。大老远跑来,总有客情在,也是一种能打动人的敬业,一般总会碍不住面子,交谈几句。有时候电话中的不愉快,一见面打个招呼一个微笑就释然开解了。如果还是不行,就文来文往,形成一份严谨透彻的书面意见,分别交到或寄送给案件的所有经办人、负责领导。文书质量一定要高,否则也起不到作用。一份差劲的文书,会让警官觉得,没搭理他就对了,这是一个没水平的律师。
第三种,另外找个时间再沟通。可能警官的确正有其他事情要办。或者那天恰好就是他有什么烦恼的私事,这也是人之常情。我们律师也会有这样的情况出现。 当然,如果运气太差,这些路径都行不通,警官不接待律师的行为达到了侵害当事人辩护权、阻碍了辩护人正当职责的依法进行,还有法律救济途径,比如向上级公安机关、向督察部门、向检察院、纪委申诉、控告。但是想提醒大家的是,法律手段在具体办案沟通中,出于为当事人权益考虑,要慎重使用。为什么呢?我们下期再跟大家继续探讨,怒怼办案警官,你想好了吗? 上期节目中,我们谈了如何变换方式,跟态度恶劣的警官沟通的话题,中心思想其实就是要主动尝试多种方式促成有效沟通。在遇到穷尽所有方式仍不给我们沟通机会的情况下,我提醒大家,要慎重使用法律救济途径,比如向有关部门控告。为什么要慎重呢?今天我们就来继续探讨,要不要怒怼办案警官。
如果沟通时避免不了争执,要不要互怼?每个人都有脾气。凭什么警官就能滥施淫威?我们尊重的是他的警察身份,不是一个不值得尊重的普通人,我们心里肯定会这样想。可是,他是不是滥施淫威,他有没有素质,值不值得尊重,不是重点,重点是他是你当事人的办案警官。你怼他,对沟通、对解决问题,有用吗?
(以下内容,改编自ICOURT证据课麦欣老师课程内容,在此一并致谢)
没用,一点用也没有,那为什么要去怼他?你心里生气有用吗?也没用,除了你自己一腔怒火以外一点用也没有用,他不怕你,权利在他手里,他凭什么要怕你?
陈少文老师有一篇叫“诚觉世事,尽可原谅”文章,给我们讲过这样一番道理。她说,在这篇文章里面陈少文老师讲了一个故事,说一个小孩,突然之间晚上就跑到爸爸妈妈房间去,说我那个房间里有鬼可吓人了,他爸爸说没有什么可怕的,你知道他为什么会变成鬼?因为没有人爱他,所以他死了之后他还是不甘心,要回到这个人世间来找回他缺失的那个东西,就是爱,所以他是一个很可怜的人,他没有什么可怕的,你只要好好爱他就可以了。这个小故事讲给小孩子听是为了安抚小孩子不要害怕,他的逻辑是你害怕是因为他觉得比你强大,现在他的父亲告诉他这个鬼没有你强大,他需要你的爱护,用这样的方法去理解世上一些现象的存在,能够去理解这些事情的本性,那你不但不觉得鬼可怕,你还会去用一个更恰当的方法去调整你对他的态度。
我们可以把害怕的对象改变一下,变成警官。其实道理也是一样的:所有的问题都不在于别人,是在自己的心境。当你觉得自己要发火,你觉得自己要怼警官,甚至觉得警官的倾向性已经非常明显,肯定已经被被害人一方收买,你仍然要相信这些都是你自己的情绪的作用;即使是真的,你也没有办法,但是你能够做的是什么?如果你在这样的情况下,你仍然能保持一个律师的执业规范,而且认真的去争取你的当事人该有的权益,做好你的每件事情,即便是一个警官真的被人家打过招呼,他会不会因为你这位律师的认真而被感动,从而在他能够力所能及的范围之内,为你的当事人多争取一点利益?会的。他为了回报这个律师,对警察表示的尊重,对法律表示的敬仰,在这个争执的环节表示了克制,他也许会回报你一些东西。但是如果说你在电话中,或者当面怼过警察了,或者你投诉了他让他写了报告,指出他的各种问题,他会觉得“我的所有做错的事情你已经报复给我了,所以我们扯平了”。所以有些报复是不需要的。做律师是一个修炼的过程。
在沟通时你来我往针锋相对互不相让是一种互怼,申诉、控告也是一种互怼,结果都是激化矛盾,大多数是实现不了沟通目的的。
跟侦查员只谈实体问题
随着刑辩业务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刑辩业务流程划分得也越来越细。有利于当事人,是律师最重要的职业操守,从技术层面来探讨,跟侦查员沟通的内容、时机、分寸,成为刑辩专业精细化的重要内容。
在刑事诉讼的不同阶段,由于分工不同,着眼点不同,工作内容也不相同。怀疑侦、捕、诉、审的合法性,是律师的天然属性。对此,法律人都是心知肚明的。
要不要同侦查人员将你所掌握的问题合盘托出,不仅与控辩对立的角色立场有关,还与侦、捕、诉、审之间相互制约、相互配合、相互监督的职责分工有关。
易言之,侦查机关搜集的证据材料,是要受到下一道程序的把关审查的。通常而言,从心态上讲,侦查机关重视辩护律师的意见,不如说重视辩护律师提出的问题会不会被批捕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重视,从而排除其证据的效力,甚至从根本上导致错案。再浅白地说,侦查机关顾忌的,是案件能不能诉出去,能不能获得有罪判决。
在侦查阶段,我们手中并不持有侦查机关的侦查卷宗,这导致如果我们指出他们侦查中搜集证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等方面存在违法情况,有可能被侦查机关通过一些或者是弥补的措施,或者是掩盖的手段,使得我们将来在拿到卷宗时,无法获得相关的证据材料,也就无法提出非法证据排除,从而对辩护不利。
因此,我主张,在侦查阶段,可以同侦查机关就案件事实、法律定性等实体问题进行充分的探讨。而且,尤其是关于实体无罪的辩护意见,一般而言,都要尽可能提早同侦办机关进行沟通。通常来说,侦查机关案源充足,此时不会有太强的有罪推定观念,愿意及时发现错误,无罪意见容易获得重视和认可,促使侦查机关尽早撤案,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而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我不建议在侦查阶段就提出无罪意见。因为有时职务犯罪的办案人有罪推定观念比较严重,认为“有错放的没有错抓的”,只要是抓了人就一定能审出问题来,尤其是上级院已经做出了拘留、逮捕决定的案件。如果在侦查阶段就提出无罪意见,有可能使得侦查机关改换侦查方向,勾引出侦查其他问题的意图,这就与辩护人的角色目的背道而驰了。风险太大。
比如,我在参与一起强奸案的辩护过程中,通过在侦查阶段第一时间提出无罪辩护意见,获得侦查机关采纳,当事人关押三天后即被释放;而在另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中,则在审查起诉阶段提出无罪辩护意见,同样获得采纳,该罪名在起诉时被撤销。
见微知著、其志沈沈,守正待时,有守有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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