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地区唯一住房执行安置费

吕, 林伟 18阅读2分14秒

问题一:宁波法院执行唯一住房时,安置费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0 条,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房屋变价款中扣除5-8 年租金作为被执行人安置费。宁波法院按此规定执行。

 

问题二:宁波法院参照的当地平均月租金标准是多少?

:2026 年宁波城区参考(法院实务取家庭保障型租金):

  1. 单人 / 一室户:约 1460 元 / 月
  2. 三口之家 / 两室一厅:约 2300 元 / 月
  3. 法院通常按保障型住宅租金(非高端商品房)核算。

 

问题三:宁波法院确定安置费时,会考虑被执行人哪些经济状况?

       答:综合考量 3 点:
  1. 负债情况:债务总额、已履行部分、剩余负债压力
  2. 收入水平:固定收入、临时收入、最低生活保障情况
  3. 扶养家属:未成年子女、老人、残疾人等需扶养人数及特殊困难
  4. → 经济越困难、扶养人数越多,年限与金额通常上浮

 

问题四:宁波地区安置费的年限一般是多少年?
       答:法定区间 5-8 年

  1. 普通情况:多按 5-6 年 计算
  2. 困难家庭(重病、多子女、低保):可 7-8 年
  3. 例:三口之家按 2300 元 / 月、6 年计:2300×12×6=165,600 元

 

问题五:哪些情况宁波法院不扣或少扣安置费?
       答

  1. 被执行人非唯一住房
  2. 有扶养义务人(配偶、子女等)能提供住房
  3. 被执行人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4. 拍卖款扣除后剩余不足以覆盖或申请执行人提供临时住房

 

问题六:宁波被执行人申请安置费需提交哪些材料?

答:

  1. 唯一住房证明(水电 / 物业 / 居委会居住证明)
  2. 经济困难材料:收入证明、负债清单、低保 / 残疾证
  3. 扶养家属证明:户口本、出生证、病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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