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重大决策社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浙委办发〔2019〕53号)
二、五等级判定标准
1. 低风险(绝大多数支持)
经评估,绝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个别人员持有分歧意见的为低风险,应当作出予以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
2. 中低风险(大部分支持)
经评估,大多数群众理解支持、部分群众持有分歧意见的为中低风险,可以作出予以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但需进一步落实风险化解措施,做好部分群众的教育疏导与信访稳定工作。
3. 中风险(多数不认同/公示不到位)
经评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中风险,应当作出暂缓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措施降低风险后,再予以实施:
1. 应当公示的未予公示,或者公示范围较小,社会稳定方面存在较大隐患的;
2. 经过民意调查,多数群众未认同的;
3. 参与评估的部门、单位和专业机构对重大风险处理意见存在较大分歧的;
4. 其他应当暂缓实施的情形。
4. 中高风险(大多数有意见、反应强烈)
经评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中高风险,应当作出中止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待时机成熟后再作评估论证:
1. 经过民意调查,大多数群众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2. 被媒体网络持续跟踪炒作形成热点,准予或继续实施可能引发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
3. 存在重大矛盾和问题并在较短时间内难以化解消除的;
4. 极易引发相关地区、部门和利益群体连锁反应、相互攀比的;
5. 其他应当中止实施的情形。
5. 高风险(绝大多数反对、可能大规模群体事件)
经评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高风险,应当作出不予实施的评估结论建议:
1. 违反法律法规、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的;
2. 侵犯群众利益,绝大多数群众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
3. 存在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在较长时间内难以解决的;
4. 已经引发相关地区、部门和利益群体连锁反应、相互攀比,存在重大社会稳定风险的;
5. 其他应当不予实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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