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要案备忘录 | 要案备忘录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15日 11:29
【案情】
2018年5月,被告人丁某某未主动告知被害人毛某某其公司已负巨额债务,亦未主动告知在与大连某公司的石脑油交易中,其公司并不是实际出资人和货权人,承诺毛某某将获得每吨170元的利润,后毛某某向丁某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账户转账共计3003.3万元。在毛某某的追讨下,丁某某返还毛某某48.5万元,其余款项未能返还。
【分歧】
关于丁某某未主动告知巨额负债情况及公司实际经营模式的行为性质,研究过程中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丁某某对上述内容负有主动告知义务,违背该义务应负诈骗罪刑事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丁某某仅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通过民事救济途径解决,不应纳入刑法规制范围。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宁波12年一线办案经验的主任律师团队,提供专业解答与解决方案,13605747856【微信同号】
13605747856
我的微信
扫一扫,加律师的微信,了解更多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