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山东高法 | 山东高法
发布时间:2022年12月28日 11:23
2020年9月,老刘向李女士借款10万元,其子小刘在借条“保证人”处签名。因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民法典》规定,按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即需经诉讼或仲裁并经执行后,老刘的财产仍不能履行债务时,李女士才可以要求小刘承担责任。
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责任承担方式大不相同,借贷行为发生时应当约定好保证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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