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利息核算标准及依据丨待整理

团队 助理 5阅读1分23秒

来源:上海二中院(2023年1月11日)

根据约定或法定,金钱之债往往附有利息。

一、三类利息
1. 借期内利息:在当事人约定的借款期间内计收的利息。
2. 逾期利息:借款期间经过后、截止借款清偿前,就未偿还的本金所计收的利息。
3. 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而另行计收的利息。

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根据法释(2020)17号第24条:
- 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的,不支付利息。
- 仅一方为自然人,没有约定利息的,不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的,结合交易习惯等因素确定。

三、借期利息
约定的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

四、逾期利息
明确约定逾期利息的,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未约定的,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或参照当时一年期LPR计算。

五、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计算公式:加倍部分债务利息 = 债务人尚未清偿的金钱债务 x 日万分之一点七五 x 迟延履行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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