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检察机关贪污贿赂类自洗钱典型案例 丨待整理

团队 助理 4阅读1分34秒

来源:公众号:四川检察 |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5日 19: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刑法规制范畴,扩大了洗钱罪的适用范围,加大了对上游犯罪行为人实施洗钱行为的处罚力度。近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发布"贪污贿赂类自洗钱"典型案例。

【关键词】自洗钱 检察一体 联合补证 虚假交易

【要旨】检察机关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要同步审查案件中是否存在洗钱犯罪,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做好协同配合,有针对性地开展联合补证,查明涉案资金来源和去向。对于上游犯罪行为人本人实施洗钱行为的,应当以洗钱罪追究刑事责任,并与上游犯罪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梁某某在担任某单位领导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为掩饰、隐瞒受贿所得的来源和性质,梁某某通过签订虚假合同的方式,将受贿所得转化为所谓的"合法经营收入",并用于购买房产、理财产品和日常消费。

【诉讼过程】监察机关在调查梁某某受贿案时,同步发现了其涉嫌自洗钱的线索。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调查取证,重点围绕资金流向、虚假交易等关键环节提出补充完善证据的意见。最终,梁某某因犯受贿罪、洗钱罪被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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