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能否代位行使股东知情权?| 案件时讯 丨待整理

团队 助理 4阅读1分25秒

来源:公众号:上海二中院 |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0日 14:14

全某是甲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某生物科技公司是甲合伙企业投资的唯一公司。因获知生物科技公司经营严重亏损,全某在向甲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问询相关情况无果后,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七项之规定,以自己名义向生物科技公司提起股东知情权诉讼。

【案情介绍】甲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的股东之一。全某作为甲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认为生物科技公司存在经营异常,要求查阅公司财务账册。但甲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股东知情权,全某遂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上海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有限合伙人在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有权为了合伙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股东知情权属于共益权,有限合伙人代位行使股东知情权具有法律依据。最终判决支持全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本案明确了有限合伙人在特定条件下可以代位行使股东知情权,对于保护有限合伙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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