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与管辖|高杉LEGAL 丨待整理

团队 助理 7阅读1分29秒

来源公众号: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与管辖|高杉LEGAL、发布时间:2024年4月26日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与管辖。随着公司法修订和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股东出资加速到期问题日益受到关注。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但在特定情形下可以加速到期。

关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适用条件,根据《九民会议纪要》的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二是在公司债务产生后,公司股东会决议或以其他方式延长股东出资期限的。

在诉讼程序中,债权人请求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的诉讼应当选择正确的管辖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一般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起诉多个股东,可以选择任一股东住所地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对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作出了重要修改,明确了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这一新规定将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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