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全国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108条指导意见、发布时间:2024-05-25
本文汇编了全国各级法院关于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108条指导意见,涵盖民法典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判指导意见等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坚持内外有别原则,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家庭日常生活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共同债务,超出范围的需债权人举证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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