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卡”案件对参与时间短、仅领取少量报酬等发挥作用较小的人员可考虑出罪处理 丨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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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众号:“两卡”案件对参与时间短、仅领取少量报酬等发挥作用较小的人员可考虑出罪处理

发布时间: 2024年6月24日 14:08

来源:刑事参考、中国检察官

6月15日,第一届法大数字刑事法论坛"智能化与数字化社会发展进程中的刑法治理"顺利举办。本篇通过刊发喻海松、余双彪两位"两高"研究室副主任的发言摘编,深入解读网络犯罪司法实务的最新动向,联袂探讨如何应对这一全球性的难题。

网络犯罪的"治罪"与"治理"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 喻海松

非常荣幸有机会参加第一届法大数字刑事法论坛。感谢志远院长的主持,我的这个发言属于怀胜教授给的命题作文,让谈谈网络犯罪司法实务的最新动向。思来想去,我把发言的主题界定为从"治罪"到"治理"。

今年是中国正式接入国际互联网三十周年。1994年4月20日,北京中关村地区教育与科研示范网接入国际互联网的64K专线开通,实现了与国际互联网的全功能连接。信息技术是一把"双刃剑",互联网加快了社会发展步伐,同时信息技术的安全隐患和威胁也逐渐显现,特别是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各类犯罪迅速蔓延,社会危害严重。当今社会,"技术"变"骗术"的事情层出不穷,网络犯罪已成为一个无法回避的"科技之痛"。回顾三十年来我国网络犯罪的应对历程、特别是近些年来的政策调整和制度完善,我认为值得关注的一点就是思路由单纯"治罪"转变为综合"治理"。

第一,"刑法先行"现象得到明显改观。网络犯罪基本属于行政犯的范畴,理想的状态应当是先有前置法律法规,后由作为"其他部门法的保障法"的刑法加以规制。然而,实践情况恰恰是"刑法先行"。

以公民个人信息领域为例,刑法先于其他部门法明确了公民个人信息犯罪的界限。在具体适用之中,由于前置法的缺位,导致刑法适用陷入困境。例如,关于涉公开信息案件的处理就是如此。对于公开的个人信息,由于信息已经处于公开状况,获取无须征得同意,对此应无疑义;但是,在获取相关公开信息后进而提供的行为,是否需要取得"二次授权"(在获取相关信息后,提供相关信息需要告知同意),则存在较大争议。这一问题的真正解决,是在《民法典》颁行之后。《民法典》为这一争议问题作了明晰,即否定"二次授权"的规则。

可以说,通过刑法积极适用防止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持续蔓延,是不得已而为之的举措,但并非上策。刑法只能治标,尚难治本。近些年,随着《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数据安全法》等前置法律的健全完善,个人信息民事、行政、刑事的全方位保护体系得以构建,个人信息违法犯罪的系统治理才能真正得以推行。

第二,罪刑均衡原则贯彻更为深入。刑罚并非越重越好,罪刑均衡最为重要。当前,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的滋生,原因较为复杂,既有刑事规制不力的原因,也有前置法律不健全和管理不到位的原因。因此,运用刑法惩治网络犯罪黑灰产切不可"一打了之""一味从重"。特别是,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网络犯罪的部分罪名设置距今较为久远,相关司法解释的制定系在黑灰产泛滥之前,对相关定罪量刑标准的设置可能未考虑到适用于黑灰产的情况。个别情形下,可能出现罪名形式符合但刑罚过重的现象。基于此,对网络犯罪黑灰产业链的刑法适用,应当特别注重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把握。

就"两卡"案件而言,要注意如下两点:(1)准确把握惩治的重点。对犯罪集团中的组织者、指挥者、策划者和骨干分子,贩卖"两卡"团伙头目和骨干,以及对境外电诈集团提供帮助者,要依法从严处理;对利用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实施犯罪的,要依法从严;对惯犯、职业"卡商"、行业"内鬼"等,要依法从严。(2)妥当把握从宽的范围。要综合帮信行为造成的客观危害、行为人在网络犯罪中的参与程度、行为人的认知能力、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情节,恰当评价行为人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不能简单仅以涉案"两卡"的数量、银行卡的流水金额作为定罪量刑的标准。特别是对于人数众多的案件,要区分对象,对于按照工作指示从事辅助性劳务性工作、参与时间较短、仅领取少量报酬等发挥作用较小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考虑出罪处理。

一言以蔽之,从犯罪治理角度看,应当重视落实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的要求。要切实贯彻全链条惩治网络犯罪的精神,防止因为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兜底"、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单好办而放松对危害更大的电诈犯罪组织者、实施者的查证和追诉。否则,不仅影响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件的处理效果,也会影响网络犯罪的有效治理。此外,应当结合案件办理,借助司法建议等方式,促使有关部门进一步严格手机卡、银行卡的管理,严格实名制的落实。藉此,不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也不让人因为贪图小利而身陷囹圄,促进完善社会治理。

总而言之,刑法只是最后手段,标本兼治方为上策。在相当长时期内网络犯罪仍处于高发、频发态势的背景下,运用刑法对网络犯罪进行有效规制,无疑是必要的。但是,刑法的积极作为不意味着刑法的万能,刑法在犯罪治理中虽然作用明显,但只能治标、尚难治本。应对网络犯罪,要靠刑事惩治开路,更要靠健全前置法律规定和建立长效机制,实现防范、惩治、治理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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