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刑事砝码、发布时间:2023年4月12日
借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性质
发布时间: 2023年4月12日 14:20
p:nth-child(2)">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征求意见的复函》
p:nth-child(3)">法研〔2015〕58号
p:nth-child(4)">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
section:nth-child(5)">贵局《关于如何认定以"挂靠"有关公司名义实施经营活动并让有关公司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性质的函》(公经财税〔2015〕40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section:nth-child(6)">一、挂靠方以挂靠形式向受票方实际销售货物,被挂靠方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section:nth-child(7)">主要考虑:(1)由挂靠方适用被挂靠方的经营资格进行经营活动,并向挂靠方支付挂靠费的经营方式在实践中客观存在,且带有一定普遍性。相关法律并未明确禁止以挂靠形式从事经营活动。
section:nth-child(9)">二、行为人利用他人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以他人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即便行为人与该他人之间不存在挂靠关系,但如行为人进行了实际的经营活动,主观上并无骗取抵扣税款的故意,客观上也未造成国家增值税款损失的,不宜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条规定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符合逃税罪等其他犯罪构成条件的,可以其他犯罪论处。
section:nth-child(13)">以上意见供参考。
section:nth-child(14)">二0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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