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丨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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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众号:法治小组、发布时间:2023年6月8日

两高发布: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发布时间: 2023年6月8日 21:19

section:nth-child(3) > section > section > section > section:nth-child(1) > p:nth-child(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告

section:nth-child(3) > section > section > section > section:nth-child(1) > p:nth-child(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强奸、猥亵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23年1月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78次会议、2023年3月2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section:nth-child(9)">为依法惩处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犯罪,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法律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section:nth-child(11)">第一条 奸淫幼女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适用较重的从重处罚幅度:

section:nth-child(13)">(一)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实施奸淫的;(二)采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实施奸淫的;(三)侵入住宅或者学生集体宿舍实施奸淫的;(四)对农村留守女童、严重残疾或者精神发育迟滞的被害人实施奸淫的;(五)利用其他未成年人诱骗、介绍、胁迫被害人的;(六)曾因强奸、猥亵犯罪被判处刑罚的。

section:nth-child(87)">第九条 胁迫、诱骗未成年人通过网络视频聊天或者发送视频、照片等方式,暴露身体隐私部位或者实施淫秽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的,以强制猥亵罪或者猥亵儿童罪定罪处罚。

section:nth-child(107)">第十六条 本解释自2023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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