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夫妻一方婚前所持公司股权,婚后转让该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款中的溢价部分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丨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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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公众号:达宽北京律师、发布时间:2022年4月11日

最高院:夫妻一方婚前所持公司股权,婚后转让该股权所得股权转让款中的溢价部分是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 达宽北京律师

发布时间: 2022年4月11日 09:52

section:nth-child(1) > h1:nth-child(8)">在本案中,一方婚前持有的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对公司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因此对于该股权转让其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section:nth-child(1) > p:nth-child(62)">A公司于2009年成立。雷某持有的A公司股权价值在婚后的变化,主要是由公司所持有的地产市场行情变动引起,并不是雷某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或者利用该股权进行再投资产生的收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结算(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审据此认为,雷某转让其持有的A公司股权即便有溢价也应定性为自然增值,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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