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房产法库、发布时间:2023年6月5日 15:39
提出问题:
挂名的法定代表人担心公司经营风险导致承担法律风险而不愿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公司及股东不予配合变更,该挂名法定代表人能否诉讼寻求司法救济?如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围,法院如何裁判?以下案件给了明确的答案。
基本案情:
甲公司系一人有限公司,股东为赵某。2020年 12月28日,葛某成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葛某在担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亦非公司职工。后甲公司因拖欠员工工资,被法院强制执行,葛某作为法定代表人被司法拘留十五日。2021年5月起,葛某多次与赵某联系,提出其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职务,要求公司及赵某配合变更法定代表人,公司及赵某均未予配合。其也曾多次到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变更事宜,皆因赵某是公司股东,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无法办理法人变更登记。故葛某向法院起诉甲公司及股东赵某。
诉讼请求:
判令二被告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涤除原告葛某作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登记事项,将法定代表人由葛某变更登记为赵某(注:仅摘取本文相关部分)。
一审法院:被告甲公司、赵某在公司登记机关为原告某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一、葛某起诉是否应予受理?二、葛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针对焦点一葛某起诉是否应予受理?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葛某系甲公司法定代表人,其作为原告诉请任职公司变更登记,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本案有明确的被告和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所依据的主要事实是葛某系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任职数月后担心因公司经营所带来的风险,且并未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甲公司亦未向葛某发放薪资报酬,故要求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而甲公司不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事项,侵害其合法权益。同时,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等与公司之间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甲公司登记在滕州市,一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所述,葛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法应予受理。
针对焦点二葛某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条第二款规定: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基于上述法律规定,法定代表人是以公司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其行为后果由所任职公司承受。因此,法定代表人与所任职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符合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应当定性为委托合同法律关系。在委托合同关系中,受托人有权随时解除委托合同,辞去代理。本案中,作为受托人的葛某有权解除委托合同,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及与本案,葛亚梅的诉讼请求系基于其已不愿再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之事实,请求终止其与甲公司之间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关系并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葛某自2021年5月份即提出不再担任法定代表人,期间曾与股东赵某多次协商变更法定代表人未果,且多次至行政审批服务局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业务均被告知无法办理,表明葛某主观上已无继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意愿,亦表明甲公司并无配合葛某办理变更法人登记的意愿。因甲公司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葛某并非秒购网络公司股东,股东赵某不配合办理法人登记变更,葛某则无法通过公司自治途径寻求解决问题之道。若人民法院驳回葛某的诉讼请求,则葛某因此所承受的法律风险将持续存在,而无任何救济途径。因此葛某要求甲公司在登记机关变更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依法予以支持。至于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由谁担任,应当由甲公司决定,葛某无权干涉。因此,葛某的诉讼请求中要求将法定代表人由葛某变更登记为赵某,一审法院依法不予支持。因甲公司为一人公司,赵某为唯一股东,因此甲公司在登记机关变更葛某的法定代表人登记,赵某有义务办理。
一审:(2021)鲁0481民初5628号
二审:(2022)鲁04民终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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