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4年2月6日 16:29
年关将近,许多人在年底免不了置办各类烟酒年货,但烟酒商家鱼龙混杂,是假冒伪劣商品的重灾区,总有些无良商家为了一己私利,向广大消费者出售假冒烟酒。
近日,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判决宁波市首例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涉案的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多次出售假冒烟酒,他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一起来看今天的案例。
为牟取非法利益,2020年6月起,张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混合销售各品牌真假及伪劣卷烟,累计销售16万余元。2020年起,张某在明知系假冒的某品牌白酒的情况下,仍多次出售,累计销售10万余元。公诉机关指控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同时,由于张某销售假冒某品牌白酒的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损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破坏了营商环境,还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张某支付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损害赔偿。
北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卷烟,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又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而予以销售,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经营罪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遂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十一万元,追缴违法所得十万元。
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张某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张某支付三倍惩罚性赔偿金共计三十万元。
知识产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公益诉讼起诉人(检察机关、消费者协会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针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代表社会公众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附带提起的民事诉讼。
本案中,张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不仅扰乱了国家商标管理秩序、侵害了商标权利人的利益,也危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食品安全。该案的判决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和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安全”的鲜明司法态度,通过从重处罚,从经济上剥夺犯罪分子再犯罪的能力和条件,充分体现了最严格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政策,具有积极的司法导向意义和社会示范效应。
在此提醒广大商家,切莫因贪图私利而违背诚信经营原则,采购、销售不具有合法来源的商品,该行为有可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消费者们也应提高警惕、强化商标意识,遇到侵权行为时应及时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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