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层层加码,法律咨询公司何去何从 丨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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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律咨询公司迅猛发展,对传统律师行业带来强大冲击,也出现诸多乱象。今年,多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司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各律师协会频频发声并采取举措,释放出严管法律咨询公司乱象的强烈信号。这样的官方表态之下,法律咨询公司将何去何从?

今年两会期间,广东、河南、山东、陕西、湖南、浙江、四川等地方以及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均有关于加强法律咨询公司监管的议案提案。其中,全国人大代表、福建省律师协会会长于宁杰表示,针对近年来法律咨询公司存在的多重问题,不设定行政许可、无任何资格限制的监管现状,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监管职责,加强对法律咨询公司的监管。

对此,司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各律师协会纷纷作出回应并采取举措,整体释放出从严管理法律咨询公司乱象的强烈信号。

自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发展以来,中国法律服务需求日益增长,其中,低端法律服务市场的大量需求长期不能被有限的律师资源所满足,留给法律咨询公司大量生长空间。同时,自2004年起,法律咨询公司的设立由司法部审批改为市场监管部门注册登记,准入门槛降低、行业监管不足使法律咨询公司经历了将近20年的野蛮生长。

尤其在互联网技术发展、短视频等自媒体平台兴起之后,法律咨询公司借助新技术广泛触达线上潜在消费者,并以低廉价格吸引业务,进一步快速发展。近几年,法律咨询公司无论在机构数量还是获取业务量上,都对传统律师行业造成明显冲击。同时,也出现虚假宣传、过度承诺、假冒律所及律师承揽案件等诸多不正当甚至违法犯罪行为,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有损法律从业者整体形象。

今年,各官方机构终于出手整治。接下来,法律咨询公司还能迅猛发展吗?其会走向和律师行业并轨,统一规范,还是会走向更严明的“分而治之”?让我们一同梳理各官方机构发布内容,看法律咨询公司将何去何从。

2024年5月,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表示,联合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专题调研。原文如下:

一段时期以来,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数量迅速增长,在满足人民群众法律需求方面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同时也有一些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存在虚假宣传、违规经营等问题,侵害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社会有关方面反映较多。多位全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就进一步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提出建议、提案。为了摸清问题、找准原因、提出对策措施,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近日组成联合调研组赴地方开展实地调研,听取司法行政、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和部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意见建议,并实地走访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和律师事务所。

下一步,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将在深入调研、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研究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有关法律政策措施,营造法律服务良好环境,推进以高质效法律服务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从该通告表述可见,国家肯定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满足人民群众法律需求方面的积极作用,同时,要在充分听取包括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内的多方意见基础上,从立法层面明确规范法律咨询公司准入及监管。

各地司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对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议案提案予以答复,从各地答复内容来看,主要涉及以下三方面问题:

1. 厘清对法律咨询公司的监管责任

司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基本一致认为,司法部门对于“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等非法执业行为进行监管;市场监管部门对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河南省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整治法律咨询类机构建设一流法治环境建议的答复(对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B(2024)495号建议的回复)》中提到:对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管责任已明确属于司法部门,“在全市开展法律咨询类机构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应由司法部门牵头开展日常监管并进行联合整治,市场监管部门在联合执法检查中,主要是配合司法部门,对违反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和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区政协十一届三次会议第54号提案答复的函》中提到:2022年,市政法委要求采取分类处理、区分对待、依法处理的原则,规范推进非法有偿法律行为整治。涉及无照经营、违规收费等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涉及律师通过司法黄牛违规接受委托、未取得律师执业证书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等行为的,由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涉及诈骗等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涉及冒充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代理的,由法院依法给予民事制裁等处理;涉及跨部门的,市场监督管理、司法、法院、公安等部门加强配合协作,开展联合执法,进行联合打击处置。同时,对群众反映问题强烈、侵害群众利益严重、非法行为现象多发、涉及违法领域较广的地方,采取“党委政法委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法院、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协同配合”的工作模式,联合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2. 分析问题成因:法律咨询公司设立门槛低、与律所“分而治之”是核心

多地答复中均提到,法律制度问题是导致法律咨询公司监管力度不足的根本原因。

一方面,法律咨询公司设立依据的是《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要求,全国市场主体经营范围规范表述为“法律咨询”,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十八条律师业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相重叠。

从立法层面上,当时审批设立法律咨询公司只考虑了有利于激发法律服务市场主体活力的因素,而没有充分考虑到提供法律服务需要更强的法律专业因素。造成法律咨询服务市场准入不需要任何资质审批、无特殊限制,司法行政部门也未能参与准入审查,致使法律咨询服务行业变相处于完全开放状态,也给行业管理带来监管盲区。

另一方面,由于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分别由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监督,导致虽同属法律服务市场主体,但不属同一机关部门管理,在一定程度上造成法律服务市场监督管理机制不畅通、不协调,导致法律服务市场的监督难、规范难。

同时,非律师以律师名义执业违法成本低,即使有个别法律咨询公司或从业人员受到惩处,因其设立简单,取缔后仍可以重新登记,或根本不办理登记而以公民身份违法代理案件。

律师事务所和法律咨询公司由于监管主体不一致、监管力度的强弱对比失衡、同样作为市场主体定位模糊等原因,极易产生不正当竞争,无法形成有效的沟通与衔接,出现市场乱象。

不同地区、层级的司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在解决本地法律咨询公司现存问题的措施上,基本都聚焦以下三个方面:

推动完善立法。推动国家、地方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进一步明确法律咨询公司及其从业人员经营范围、准入资格、准入管理制度等。

开展联合整治。司法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甚至公安部门、律师协会等联合开展专项整治,针对法律咨询公司超范围经营、假冒律师承揽业务、虚假宣传、和律所相互利用等重点问题进行整治。

强化日常监管。严格审核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登记事项,严格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分级分类监管,通过信息技术手段监督法律咨询公司信用情况、线上虚假宣传等情况,市场监管部门、司法部门、公安部门加强日常沟通协作,加强对群众的宣传教育,等等。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广东省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第1281号代表建议答复的函

下一步的意见建议

省市场监管局将积极会同省有关部门持续加强对省内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的监管力度,多措并举规范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经营行为。

一是省市场监管局将严格执行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规范登记经营范围,建议国家层面尽快出台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的政策文件,明确经营主体从事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的条件,进一步规范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经营范围登记,切实推动社会法律咨询服务行业规范管理。

二是省市场监管局加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发布虚假广告、虚假宣传、价格违法行为等的监督执法工作,依法有效净化法律咨询服务市场,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三是开展打击特定场所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违法行为联合专项行动,聚焦特定场所等重点领域,市场监管、司法行政、公安部门联合开展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专项行动,依法依规加强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营照公平公正法治化营商环境。

四是继续积极牵头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做好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管工作,省市场监管局、省司法厅、省公安厅加大对相关机构的联合抽查力度。

五是省市场监管局将加强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完善涉企信息归集制度的建立,推进建立跨部门、跨领域企业信用信息的归集共享,推进企业信息归集于企业名下的系统功能运用。

六是公安机关将继续运用“专业+警种+大数据”新型警务模式,不断对涉及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犯罪线索加强研判、分析、预警,强化宣传,依法打击,切实维护公平有序对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为我省营造风清气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七是省市场监管局将把目前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及相关意见建议向上级部门反馈,积极推进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相应管理规范,推动地方立法。

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省第十四届人大第二次会议第14020991号建议答复的函

一、推动主管部门建章立制

2004年5月,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印发《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决定取消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设立审批。同年8月,司法部印发《关于废止〈司法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管理的若干规定〉等三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司发通〔2004〕117号),明确有关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后续监管措施,拟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现市场监管总局)另行规定。截至目前,相关的后续监管措施尚未明确出台。

对此,我局收集梳理了法律咨询服务行业的现状问题、监管的真空难点以及可能的风险隐患等,并于3月向市场监管总局报送了专题报告,建议由司法部牵头梳理司发通〔2004〕117号文件中涉及对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经营主体的后续监管措施。建议进一步厘清社会法律咨询服务经营主体与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边界、执业职责等,研究建立法律咨询服务行业的人员准入资格、准入管理制度。建议对存量法律咨询服务经营主体开展专项监督规范,促进法律咨询服务行业健康发展,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二、开展专项清理整治

按照规范法律咨询服务经营主体名称的有关要求,我局全面组织全省各级登记机关认真开展排查整治。一是对接全国业务系统。推动登记业务系统与全国企业名称规范管理系统深度对接,确保与全国禁限用数据实时共享接入。对经营主体申请在名称中使用“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等字词的,直接予以拦截。二是加强业务指导。要求各级登记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禁限用字词管理要求,对新设立或申请变更登记的经营主体,其名称中一律不得使用“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等字词。三是对存量主体清理。对已经登记的经营主体,名称中使用“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等字词的,一律依法予以纠正。经排查,截至目前我省经营主体名称均不含有“律师事务所”“律师”“律所”相关字样。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要求,依法依规切实履行监管职责。一是加强价格行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法律咨询服务经营主体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未明码标价以及利用虚假或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与其交易的行为。二是强化竞争监管执法。聚焦法律咨询服务经营主体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持续开展反不正当竞争执法专项行动。三是持续完善互联网广告监测。将法律咨询相关互联网媒介纳入互联网广告抽查监测主体库,包括网站、手机应用等媒介(含公众号、电商平台网店等),按照线索认真抓好广告内容存在虚假宣传及经营违法等行为的案件查处工作。四是全面实施“双随机、一公开”分级分类监管。在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全覆盖推进双随机分级分类抽查,对法律咨询服务经营主体未按期公示年度报告的、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五是畅通投诉举报渠道。12315热线人员将提供全天候、无间断的“7×24”话务服务,做好消费者投诉举报接收、分流和处理,适时做好投诉举报的催办督办,提供更高效、更便捷的投诉举报服务。六是持续开展普法宣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为主要内容,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拓宽宣传面、提升影响力,增强公众、法律咨询服务经营主体公平竞争法律意识,引导经营主体公平竞争。

陕西省司法厅对省十四届人大一次会议第670号建议的答复函

推动解决我省法律服务市场问题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立法力度。随着法律服务人才加快培养增长,应该提高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及法律服务工作者市场准入门槛,至少应当是法学院校法律本科毕业或者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才能在相应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从事法律服务。针对当前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审批设立的法律咨询服务类公司从事法律服务工作者门槛低、法律专业性参差不齐的问题,我厅将积极向司法部请示报告、向省市场监管局反映相关问题,争取从立法上推动解决相关问题。

(二)开展联合整治。我厅将商省高院、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省律师协会、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法律服务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紧紧围绕以上四方面主要问题,开展拉网式自查、排查、整顿、规范活动,特别是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不规范执业,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超范围经营及以律师名义承揽法律服务,冒充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诉讼、非诉讼代理和辩护业务的重点问题和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三者间相互利用、虚假宣传、售案源、从中牟利等突出问题重点开展整治。对于严重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的依法依规惩处,直至吊销法律服务机构执业证、经营许可证及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等,下大力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三)加大管理监督。加大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管理,认真查处执业中的违法违纪问题,引导教育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工作者依法依规诚信执业。同时,向社会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在全省法律服务市场开展常态化监督,及时曝光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的问题,坚决杜绝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各类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之间进行不正当业务往来,倒逼全省法律服务市场主体依法规范执业经营,下决心解决法律服务市场乱象。

(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网站、公众号等网络媒体向全社会宣传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范围和法律咨询服务公司区别,公布律师事务所及律师执业信息、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信息,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与基层法律服务所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各类法律咨询服务公司之间区别,引导当事人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法律服务机构及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法律服务,防止延误案情,避免上当受骗,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五)健全协作机制。加强与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的联系沟通,建立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行政人员(含所有缴纳养老保险人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与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申请设立人信息比对机制,违法违规执业及超业务范围经营问题线索移交机制,每年定期联合排查和不定期联合检查机制,冒用律师名义执业涉嫌诈骗犯罪的线索移送机制,保持对全省法律服务市场监管的制度化、常态化,堵塞政策法律缝隙,不给违法者任何可乘之机,从根本上治理法律服务市场乱象,共同建立市场化、法治化的法律服务市场环境,切实发挥好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中的积极作用。

今年以来,广东、安徽、湖南、湖北、河南等地,在省、市、县不同层级范围内,开展了联合专项整治行动。

部分地区参与联合整治的部门仅为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如河南省郑州市;部分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如湖南省;部分则包括司法行政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和律师协会,如湖北省武汉市。联合部门的区别使得整治对象、整治范围、整治内容略有差别。

部分地区整治范围仅包括法律咨询公司,不含律所及律师;部分地区整治范围既包括法律咨询公司,又包含律师。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厅、公安厅关于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专项整治工作的通告

专项治理范围

开展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专项整治涉及的经营主体,是指属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受理注册登记的名称中包含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法律事务等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且实际开展相关法律咨询服务(但不得从事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可以从事的诉讼代理或者辩护等涉法事务)的经营主体。

湖北省武汉市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

对象范围

(一)武汉市区两级司法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等法律法规履行行政主管部门职责的依法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及所属执业律师。

(二)武汉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登记注册的其名称、经营范围中包含法律咨询、法律服务、法律顾问、法律事务等字样的各类经营主体。

针对法律咨询公司及从业人员,重点治理其超范围经营、企业资质异常、冒用律所或律师身份承揽业务、和律所或律师违规合作、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行为。

针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重点整治其与法律咨询公司违规合作、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行为。

武汉市法律咨询服务类经营主体 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活动工作方案

(一)律师事务所以及律师违规开展执业活动。重点治理:

1. 律师事务所在住所以外违规设立办公地点、接待室或分支机构;
2. 律师、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在律师事务所住所地以外的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坐班执业,或者不以律师身份提供法律服务;
3. 律师事务所、律师采取诱导、欺诈等方式捏造事实,骗取当事人财物的;
4. 律师事务所、律师存在虚假宣传、承诺案件结果、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行为;
5. 律师事务所、律师与法律咨询(服务)机构违规合作;
6. 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执业行为。

(二)法律咨询(服务)机构以及从业人员违规经营行为。重点治理:
1. 未经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而以法律咨询(服务)公司等市场主体名义从事有关活动的;
2. 从事法律咨询(服务)的市场主体,实际经营地址与登记的住所或备案的经营场所不一致的;
3. 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注销后,继续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法律咨询(服务)活动的;
4.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冒用律师事务所、律师名义招揽业务的;
5.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放任、纵容律师在其执业场所内执业的;
6.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明知是律师仍接纳、容留其在本机构执业的;
7. 采取诱导、欺诈等方式捏造事实,骗取当事人财物的;
8.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虚假宣传、虚假承诺、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等行为的;
9.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与律师事务所、律师违规合作、收案收费的;
10.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规提供需经许可的诉讼代理或者辩护等涉法事务的;
11. 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及从业人员其他违法违规开展经营活动的行为。

3. 监管主体职责分工

虽然各地参与联合整治行动的部门不同,但对各监管主体的职责划分及内容基本统一。

市场监管部门:重点治理无照经营,未按规定增设经营场所,实际地址与营业执照登记地址不符,虚假广告、虚假宣传、虚假承诺以及不明码标价、价格欺诈、价格串通等问题。

司法行政部门:重点查处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律师以虚假宣传、承诺案件结果、违规风险代理等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律师事务所从事法律服务以外的经营活动,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为法律咨询服务公司违规经营提供便利等问题。

公安部门:在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违法犯罪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律师协会:重点查处律师事务所、律师违规开展执业活动的行为。

部分地区专项整治已经结束,并通报个别法律咨询公司涉嫌超范围经营、虚假宣传、经营地址异常等情形,给予相应处理。

2024年4月起,湖北省、江西省、四川省、重庆市、陕西运城市、安徽合肥市等全国多地、多家律师协会均发布声明,内容基本一致,提醒公众谨慎选择法律服务,区分正规律师事务所与非法机构,发生法律服务纠纷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投诉或通过司法途径寻求救济。

同时,律师协会要求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与法律咨询公司、法务公司及其他非律师服务机构开展任何形式的业务合作,不在上述机构办公,不有偿承接该类机构转介的案件或支付中介费用。

来源:法治江西公众号.江西省律师协会发布严正声明

https://mp.weixin.qq.com/s/Ib1nMgorEC3kQ43hF27tgg

2024年10月,安徽省合肥市律师协会发布《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全市律师行业与法律服务机构违规合作专项行动的通知》,综合运用自查、抽查、投诉处理多种方式,针对全市律师行业与法律服务机构违规合作开展律师业务问题进行清理和规范。

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全市律师行业与法律服务机构违规合作专项行动的通知

重点任务

本次专项行动重点针对全市律师行业与法律服务机构违规合作开展律师业务问题进行清理和规范,违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类型:
(一)律师事务所实际控制或者参股法律服务机构,法律服务机构实际控制或者参股律师事务所的。
(二)律师事务所与法律服务机构共享用工、注册地址、办公场所或者服务标识,在宣传资料中与法律服务机构共同宣传,为法律服务机构在其他宣传推广或法律服务活动中提供便利条件的。
(三)为争揽业务,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办法律服务机构提供或者介绍的律师业务并支付案源介绍费用的。
(四)律师执业期间,以法律服务机构人员、法律顾问等身份有偿承办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律师业务的。
(五)律师事务所、律师与法律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违法违规合作行为。

加之部分地区监管部门联合律师协会开展整治行动,律师协会整体上释放禁止律所及律师与法律咨询公司合作的信号。

首先,对比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与各地律协发布内容,在表述上,前者开篇先肯定了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在满足人民群众法律需求方面起到的积极作用,并要在调研中听取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及律师事务所意见建议,在此基础上采取措施,有统一规范法律咨询公司及律师行业的意味;而后者的表述倾向于禁止法律咨询公司和律所及律师开展任何形式的合作,有二者彻底划清界限的意味。

法律咨询公司虽乱象丛生,但不能忽视其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积极作用。一方面,法律咨询公司弥补了传统律师行业没有时间和精力,甚至是不愿意承接的低端法律服务市场需求;另一方面,法律咨询公司的互联网营销思维、专业化分工、法律服务产品化等发展模式,也对律师行业的进步起到积极推动作用。

同时,低端法律服务市场存在大量需求、传统律所及律师获取案源难的矛盾现状,使得律所及律师依靠法律咨询公司链接低端法律服务市场,具有一定正当性和积极意义。从该角度,合理解决法律服务市场供求不匹配的深层问题,才是解决法律咨询公司乱象的根本。

目前,在官方机构频频发声之下,有消息称,国内头部视频平台已经开始考虑放弃法律咨询公司的业务,不再接受他们的信息流投放。如果严管走向“一竿子打死”,可能会遏制律师行业在竞争中进步。

其次,在严管态势下,已有法律咨询公司开始收购律所,由律师提供服务,以此规避违规经营行为。近期网上也传出法律咨询公司在某招聘软件上招募律师、开办律所的图片。在行业秩序尚未建成时,法律咨询公司开办律所,会更利于行业监管,还是更加冲击律师行业、扰乱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值得注意。

最后,把握住司法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态度,多家官方机构联合,从推动立法、专项治理、日常监管多维度,加强对法律咨询公司监管的举措,有望从根本上解决法律咨询公司和律师事务所长期“分而治之”导致的监管难题,也更加有利于规范法律咨询公司行为及整体法律服务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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