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 | “出口转内销”商品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法律建议 丨待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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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际经贸斗争中,“出口转内销”成为众多企业减少损失的重要途径。在此过程中,出口企业面临着较大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为帮助浙江出口企业防范知识产权风险,提出如下法律建议。

“出口转内销”商品的知识产权情况分析

按照“出口转内销”商品的商标标识标注情况,主要表现为四类情形。

(一)没有标注商标标识的情形。商品上无商标、LOGO,因不存在商标使用行为,故不涉及商标侵权。

(二)标注有商标标识,但该标识在国内没有被他人注册的情形。基于商标地域性,只有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才受中国法律保护。若商品标注的商标未在中国注册,通常不构成侵权,通常不构成侵权;但当该商标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时(需满足相关认定标准),则存在侵权风险。

(三)标注有商标标识,且该商标在中国的权利人是外商客户,即国内工厂是接收外商委托的OEM贴牌生产、定牌加工情形。OEM贴牌生产模式下,合同一般约定产品贴附外商授权商标后出口至外商指定目的港收货人,国内加工厂无权自行销售。关税政策的变化可能导致外商拒收货物,若国内出口商未经中国的商标权利人的同意,擅自将库存商品以及已经出运的商品返港后自行处置的,将构成商标侵权;同时,因违反合同约定销售条款,还将承担违约责任。

(四)标注有商标标识,但该商标在中国的权利人是外商以外的其他人的情形。此情形属于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问题,即在中国和外商指定的收货地存在相同(类似)类别上的相同(近似)商标,但分属于不同的权利人。按最高人民法院典型案例的裁判要旨,即使有国外收货地商标权人的授权,但没有得到中国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原则上仍构成侵权。虽存在在先使用、恶意抢注等抗辩事由,但需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

知识产权侵权风险防范及对策建议

(一)事先严格审查与风险评估。国内工厂、出口商承接外商贴牌生产业务前,需通过中国商标网全面检索商品标注商标的注册状态。

1.如已注册的,则应进一步判断商标权人是否为外商客户,或外商客户是否已取得商标权人的许可。若是,则可以接受委托予以贴牌生产;若不是,则不能接受委托生产,或不能在该产品上标注商标。

2.如未注册的,应进一步在百度等平台上检索。如检索后该商标未注册也不知名,则可以接受委托生产;如检索后该商标未注册但有一定知名度,则要聘请专业的商标律师予以评估该商标构成未注册驰名商标的可能性。

(二)合同条款优化及补充约定。该建议主要针对“出口转内销”的商品上标注有商标标识,且该商标在中国的权利人是外商客户的情形。

1.事先约定免责条款。在签订OEM贴牌生产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因不可抗力、重大政策变化因素(包括但不限于关税、进出口管制、检疫检验等)、战争、罢工等情形导致外商拒收该商品的,国内加工厂、出口商有权自行处置销售该贴牌商品,且不承担商标侵权和违约责任。

2.做好事后签署补充协议的准备。若合同未作上述免责条款之约定,则在出现因关税等导致外商拒收货物的情况时,应立即与外商协商达成补充协议,明确内销商品的免责条款,保障企业合法处置权。

(三)多元化争议解决与风险化解。若贴牌生产的外商客户拒绝同意“出口转内销”,国内加工厂、出口商面临自行承担库存积压风险。

1.通过合同约定的纠纷解决途径启动诉讼或仲裁程序,要求外商继续履行合同,并根据法律的规定以提存方式履行合同约定的交付义务。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可以申请法院拍卖该贴牌商品以弥补自己的损失。

2.商品商标可安全去除且不影响产品使用功能的,企业可在去除商标标识后进行国内销售,规避商标侵权风险,但需注意去标过程不得损害商品本身价值。

通过建立完善的事前审查、事中合同保障及事后争议解决机制,企业可在关税战背景下有效防范“出口转内销”过程中的知识产权侵权风险,保障自身合法权益,实现业务平稳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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