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天驰君泰杭州分所、发布时间:2024年9月24日 09:00
承办律师:林德平、蒋圣杰
审理机构:诸暨市人民法院、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平台经济的发展,网络带货主播等大批新就业形态出现。但在立法上对于MCN公司和KOL之间的法律关系尚未有明确的认定标准。本案除两者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外,还涉及劳务关系项下的竞业限制条款效力及违约金金额如何认定等诸多争议焦点,最终帮助委托人最大程度挽回了主播跳槽所造成的违约损失。
委托人作为浙江本地一家从事珠宝销售头部企业设立的直播公司,培养的一位带货主播突然提出解约并跳槽至同行直播间进行同品类产品带货。委托人与该主播先后出具了《劳动合同》、《离职协议》、《主播经纪协议》、《解除合同协议书》等多份材料,其中明确约定了该主播离职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在珠宝行业从事主播的工作。委托人寻求我所律师的帮助,追究该主播违反竞业限制,赔偿违约金的法律责任。
接受委托后,我所律师经过全面的事实梳理和法律研究,按以下思路展开代理工作,积极向一审、二审法院提交多轮代理意见,诉请终获支持。
有关本案双方的法律关系。首先,强调了案涉《主播经纪协议》及《解除合同协议书》中多处确认了双方从劳动关系向劳务关系的转变,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次,论述双方不具有劳动关系中的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最后,分别就案涉收入明细、备注为工资的转账凭证、离职证明等主播作为证据提供,试图认定双方为劳动关系的不利证据材料,逐一进行解释说明,不足以证明双方真实的法律关系。
有关本案竞业限制条款的效力。首先,论述该条款与劳动合同法项下的竞业限制条款的区别。其次,强调了网络直播行业的特殊性,通过提交类案报告的形式证明该条款的效力。最后,从并未加重主播责任并限制其主要权利的角度,证明该条款的合理性。
有关本案违约金金额。我所律师就案涉协议的约定、主播合作期间的收入、公司的实际支出、主播违约期间的预期收益等提交了充分的证明材料。
2024年9月12日,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认定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维持了诸暨市人民法院有关主播支付100万元违约金的判项。
撰稿 | 蒋圣杰 编辑 | 党云 审核 | 谢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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