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公众号:要案备忘录、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日 13:19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法院
(2024)云0322刑初148号
公诉机关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敏(又名李某铭),男,1962年7月7日出生于云南省富源县,大学文化,原系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调研员(已退休),住曲靖市麒麟区锦湘南景公安小区47栋7号、文昌街市政府2号院4单元402号。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2023年5月10日被陆良县,2023年9月19日被解除留置,同日,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敏涉嫌犯受贿罪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2024年4月8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执行。
指定辩护人皇甫云华,云南湛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以陆检刑诉〔2024〕Z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敏犯受贿罪,于2024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同年4月1日本院向曲某中院报送管辖的请示,曲某中院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于4月8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云南省陆良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俞翠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敏及辩护人皇甫云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1年3月,被告人李某敏利用其担任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执法监察支队副支队长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接受师宗县某某矿业有限公司龙拢煤矿负责人陈某方(另案处理)的请托,于2011年4月1日带领陈某方到云南省自然资源厅找到时任曲靖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矿管科科长顾某鸿(借调在云南省自然资源厅矿管处工作)帮忙,欲通过省自然资源厅矿管处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陈某方谋取违规扩大采矿范围的不正当利益,并于当日收取陈某方给与的“协调费”人民币60万元,后陈某方为感谢李某敏给予的帮助,又送给李某敏价值人民币1万元的加油卡一张。因师宗县私庄煤矿发生安全事故,云南省暂停办理矿区扩大业务,李某敏将陈某方给予的人民币60万元用于放贷。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某敏的供述,证人顾某鸿、陈某方的证言,银行交易明细,任职通知、调整矿业权审批登记权限的通知等证据予以证实,另有户口证明、归案经过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敏利用其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敏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积极退赃,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合全案,被告人李某敏认罪悔罪,可对被告人李某敏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李某敏已经退缴到陆良县监察委员会的违法所得人民币61万元,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陆良县监察委员会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潘丽芬
人民陪审员 邵志红
人民陪审员 仕俊萍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胡彦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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